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靖国用(2007)第****号
毛海成
康宁新村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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