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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隆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七星区农村学校营养膳食服务采购(重)(项目编号GLZC2025-C3-990368-GXLX)的质疑函答复函

广西桂林 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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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桂林市涛永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 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何友才 电话: ****

关于七星区****
一、质疑人的基本情况:
质疑供应商名称:桂林市涛永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友才
质疑人地址:桂林市****
授权代表:何友才
联系电话:****
邮编: 541004
二、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七星区****
项目编号:****
三、质疑答复内容:
我公司于****上午10时40分收到贵公司直接送达的关于“七星区****
质疑事项:第一候选人:桂林润平商贸有限公司和第二候选人:桂林宜谷农业有限公司均不具备小微企业资格。
事实依据1:从公开渠道(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gsxt.gov.cn))查询到的信息显示,第一候选人桂林润平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候选人桂林宜谷农业有限公司均不在小微企业名录内,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关于小微企业的定义。
事实依据2:经核查,在本次中标公告发布的第一候选人桂林润平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小微企业承诺函中,其承诺的营业收入为5178.47万元。根据相关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小型企业的营业收入范围为100万元≤Y<2000万元,微型企业的营业收入范围为Y<100万元。该公司承诺的营业收入金额已超出上述小型企业及微型企业的营业收入上限标准,完全不符合小微企业的认定要求。
事实依据3:本质疑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及七星区****
质疑事项答复:本项目采购文件中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餐饮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餐饮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依据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交的《小微企业声明函》,经核查,本项目第一成交候选人桂林润平商贸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为65人,营业收入为5178.47万元;本项目第二成交候选人桂林宜谷农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为35人,营业收入为2129.18万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两家供应商均应划分为小型企业,符合资格条件要求。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答复。
采购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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