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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沙征安置公告〔2025〕6号

湖北荆州 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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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荆州沙市****

一、使用目的及范围

因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等公共事业需要,沙市****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荆州市沙市实验林场(林木种苗场)国有土地总面积3.1079公顷,其中农用地3.1079公顷(不涉及耕地);含树木和涵闸等地上附着物,详见现状调查结果。

三、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1. 使用国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点击登录查看关于公布实施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沙政发〔2024〕2号文件)规定执行。拟使用土地涉及荆州市****

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点击登录查看关于公布实施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沙政发〔2024〕2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相关地上附着物补偿由沙市****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使用农工拟采取货币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经调查,本次拟使用国有土地不涉及耕地,不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

五、其他事项

1. 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使用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荆州市沙市实验林场(林木种苗场)办理使用国有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使用国有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荆州市沙市实验林场(林木种苗场)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居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 申请听证。被使用国有土地的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单位向荆州市****

3. 异议反馈渠道。被使用国有土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使用国有土地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沙市区人民政府或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沙市区分局反映(联系人:郭敏,电话:****)。

4.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荆州市沙市实验林场(林木种苗场)。公告方式为现场公告和网上公告,并已在沙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zwgk.shashi.gov.cn/list.shtml?column_id=29452。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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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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