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规定,以下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名单附下)名下没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许可条件的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已不具备开业条件。
本机关现作出撤销以下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许可决定,已注销相关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自行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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