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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万源市庙子乡小河村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生猪养殖项目(设计及预算)
工程地点:万源市庙子乡小河村
合同编
号:
ZH-PMC-2025-A144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建筑行业乙级
万源市庙子乡人民政府
发
人:
包
设
计
人:
中鸿新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
日
签订
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城项目管理有限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万源市庙子乡人民政府
发包人:
中鸿新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万源市庙子乡小河村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生猪养殖
项目(设计及预算),经万源市中介超市随机选取选中,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项目基本情况:修建生猪养殖厂1500m2一处(具体实施内容以设计为
准)。
项目负责人:
姓名:王维彬
证书名称及等级:一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证书号:****-006
第三条合同期限:180日历天,后续服务直至工程验收合格为止。
第四条服务内容:施工图设计及后续服务。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分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总投资
(万元)
费率%
设计及预算
费(元)
数量 (个)
建筑面积
方案
初步设计
施工图
1
修建生猪养殖厂
一处
1500m2
/
/
√
/
/
/
合计
/
1500m2
/
/
/
/
/
8000.00
说明
结算价格为包干价
鸿新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六条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原施工图纸(建筑、结构)
1
2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1
3
设计要求
1
第七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施工图
3
具体提交资料份数以政府需要和行业标准为准
第九条本合同设计费包干为8000.00元人民币(大写:捌仟元整)。设计费支
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款
50
4000.00
主管部门施工图审图及财评通
过
第二次付款
50
4000.00
项目预验收合格后
第十条双方责任
10.1发包人责任:
10.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
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
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
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
计文件的时间。
10.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
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
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
费,增付费用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工作量后方可支付。
10.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
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0.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
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10.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
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
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
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0.2设计人责任:
10.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
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10.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的规范、规程、标准,以及地方性
有关规定。
10.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按国家规定年。
10.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
件。
10.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
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
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
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
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10.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
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
向设计人索赔。服务内容: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施工图审查配合(含修改)、施
工阶段设计交底、施工过程设计服务、竣工验收配合、配合竣工结算审核。
10.2.7设计人应确保其设计成果满足所有适用的国家及地方性法律法规等的
要求,并负责配合发包人完成必要的政府审批程序,同时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审批不
通过的责任及修改费用。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
应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
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
部支付。
11.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
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
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
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
分的设计费,同时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全部经济损失。
11.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
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每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1.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
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第十二条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
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
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八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
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该工本费标准需提前报发包人确认。
12.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
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
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
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
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向项目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设计人叁份。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
第十六条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
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签字盖章页)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委托代理人:
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九龙城
体育路C6栋3楼A区0172号
邮政编码:
636350
邮政编码:
554300
电
话:
话:****
电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文化路支行
账
号:
号:********
账
时
间:
时
间:
乡人
子
燕明
国
印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