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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焕坤与浙江大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浙江 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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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焕坤与浙江大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安徽省点击登录查看

公告

(2025)皖0406民初2788号

廖焕坤: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焕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作出的(2025)皖0406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廖焕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大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元;二、驳回原告浙江大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09元,由原告浙江大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59元,由被告廖焕坤负担13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自公告发出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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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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