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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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一批备品备件(包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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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江苏省徐州市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值(万元) | 119.5889 | 账面价值(万元) | 180.82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无材质单、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实际资产数量与重量与评估报告所涉及资产数量与重量可能会存在差异。备品备件清单中涉及重量的以转让方指定地磅过磅为准,未涉及重量的则以实际现状为准。资产清单仅供参考,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承担瑕疵担保,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意向受让方必须到场对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资产移交时以现场踏勘时实物资产现状为准。 2、各意向受让方由转让方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其它时间转让方不再另行组织。意向受让方须提前电话预约,联系人:朱雪明 电话号码:****。意向受让方现场勘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提供交通工具。 3、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受让方须承担额外的增值税税款(税率为13%),并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时将税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详见资产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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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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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江苏沛县****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李跃文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79102K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煤炭销售,铁路运输(限管辖内的煤矿专用铁路),道路普通货运,班车客运,危险品2类1项,危险品2类2项,危险品3类、危险品8类运输,实业投资,国内贸易,火力发电,电力、热力供应以及电力、热力生产、供应设备的运营、检修、技术服务,铝及铝合金的压延加工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0085X6 | |||||||||
批准单位 |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股份)(上海能源纪要(2025)16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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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征集到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未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及时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6)天津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次转让标的资产均以踏勘时实物现状进行后续交割。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示期间必须前往资产所在地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携带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件(持意向受让方介绍信、营业执照及其它能证明意向受让方指定人员的材料并加盖公章),现场踏勘需留存影像资料,并签订《踏勘确认书》,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拒付价款或拒绝履约,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2)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披露内容及相关附件。(3)受让方应在转让方内部流程履行完毕,具备签约条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4)《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5)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6)受让方需支付转让方合同价款20%的金额作为履约、安全保证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受让方在拉运期间未发生下文第(8)、(10)条以及转让方未受到当地环保、安全等相关部门处罚的,拉运交接完毕后于 3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履约、安全保证金。(7)受让方在标的资产交割前不得转售标的资产,必须自行接收标的资产,不得委托第三方或授权他人作为标的资产接收人。(8)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及调拨单开出后须在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提货清运工作,提货时必须持合同原件、提货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暴雨等)或转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规定日期完成提货清运工作的,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时限。非上述情况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提货清运工作的,每逾期一日,需向转让方支付合同付款金额1‰的场地占用费,最多不超合同总价的30%,且标的资产缺失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120个自然日仍未完成清运工作的,转让方有权终止双方签署的《资产交易合同》,全额扣除受让方的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受让方责任的权利。(9)受让方须自备车辆或委托第三方运输标的资产,相关工作人员在转让方处作业,包括装卸及运输等,应遵守转让方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相关管理规定,转让方有权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受让方进行处罚,由此导致的安全责任或其他责任由受让方承担。(10)受让方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开展清运工作,清运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及其后果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确保标的资产存储地点临近设备设施、房屋建筑物等不受损害,发生侵害转让方权益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11)受让方须自行负担现场协调、住宿、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一切费用,服从转让方组织的相关安全培训(若有)及安全协议签订,标的资产拉运完成后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作为标的资产交接完毕的证明。(12)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受让应符合的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的资质、条件和限制等。若受让方因环保、安全、资质等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且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责任及损失由受让方完全承担。受让方须对各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35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