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新上星广告有限公司 :
贵公司在我单位组织的灯杆道旗采购安装项目询价活动中,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为肆万柒仟贰佰元整(¥472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双方应当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至少一式四份)。
本通知是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本通知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宣传教育处(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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