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和范围
2、项目地点:点击登录查看东街院区****
3、范围和内容:详见谈判文件的主要技术参数及服务要求。
4、本项目预算金额:30万元。
5、服务期限:2025年度(2025年中标人签订合同日起至2026年度项目中标人签订之日;如果生物安全柜在2025.11.1以后不能提供GB41918-2022的CNAS或CMA证书的,本合同终止)。
6、服务(货物)一览表:
合同包 | 品目号 | 采购标的 | 数量 | 预算单价(元) | 预算总金额(元) | 服务 地点 |
包1 | 1-1 | 计量器具服务 | 1批 | / | 30万元 | 东街院区**** |
7、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适用于合同包1。
二、主要的技术参数及服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1)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充分考虑项目现场所在地地理位置(两院区分布约70个不同地址)及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高频、快速响应),对各计量器具的检测/校准/送检服务进行单价报价;所报单价不因市场因素、政府政策调整、各种材料市场价格的浮动等因素造成的货物价格变动、税收变化等而作任何调整,供应商应在响应时充分考虑到各种风险因素。上述价格变动不予调整。
(2)供应商必须对检测/校准服务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供应商虚报服务骗取中标,其中标资格无效。
(3)投标货币为人民币报价,投标报价是指供应商根据要求提供的服务总价格,应包括:计量器具的检测/检定/校准、上门取送、下现场检测、简单调修、加急、运输、装卸、保险、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检定标签、代送检及完成本采购内容所需的一切含税费用等。
(4)报价应包含税费、人员差旅费等所有费用。本单位不承担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进行计量器具检测/校准/送检过程所产生的交通、住宿、出差补贴等其他的费用。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最高单价限价,报价合计不得超过预算总价。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报价,若某项报价出现0元则视为无效投标。
(5)技术要求及预估数量和限价:(实际数量有可能增减,按实际发生数量结算)。
序号 | 器具名称 | 合计 | 价格(台/元) | 检测参数、技术要求 | 服务方式 |
一、 | 校准/检测项目 | ||||
1 | 离心机(转速 ) | 54 | 170 | 转速 | 下场 |
2 | 离心机(转速、温度 ) | 5 | 300 | 转速、温度 | 下场 |
3 | 冰箱 | 120 | 250 | 温度(检测温度最低温度-80℃, 单台检测点位数按需增加, 不另加价)、湿度(如需) | 下场 |
4 | 水浴锅 | 16 | 250 | 温度 | 下场 |
5 | 干式恒温器 | 9 | 250 | 温度 | 下场 |
6 | 烘烤箱 | 2 | 250 | 温度 | 下场 |
7 | 恒温混匀仪 | 8 | 250 | 温度 | 下场 |
8 | 恒温培养箱 | 6 | 250 | 温度 | 下场 |
9 | 智能温(湿)度采集器 | 46 | 120 | 温度、湿度(如有) | 取送 |
10 | 温(湿)度监控系统 | 11 | 120 | 温度、湿度(如有) | 取送 |
11 | 温湿度表 | 32 | 90 | 温度、湿度 | 取送 |
12 | 温湿度计 | 98 | 90 | 温度、湿度 | 取送 |
13 | 红外体温计 | 19 | 70 | 温度 | 取送 |
14 | 电子体温计 | 3 | 70 | 温度 | 取送 |
15 | 煤油温度计 | 7 | 70 | 温度 | 取送 |
16 | 玻璃液体温度计 | 4 | 30 | 温度 | 取送 |
17 | 蒸汽灭菌器 | 12 | 300 | 温度、压力,检测依 据应体现“蒸汽灭菌器” | 下场 |
18 | 大型压力蒸汽灭菌器 | 6 | 450 | 温度、压力、时间, 检测依据应体现“大型蒸汽灭菌器”。 温度检测位≥ 7 个, 应使用标准测试包, 测试包和灭菌器现场拍照留存, 随证书一并提供,未提供的视同序号17 | 下场 |
19 | 清洗消毒机 | 9 | 450 | 温度、时间,检测依据应体现“清洗消毒器” | 下场 |
20 | 聚合酶链反应分析仪(PCR) | 16 | 800 | 温度、速率,检测依据JJF1527-2015 | 下场 |
21 | 聚合酶链反应分析仪(PCR) | 4 | 1300 | 温度、速率、样本示值误差、样本线性,检测依据JJF1527-2015 | 下场 |
22 | 核酸提取仪 | 2 | 1300 | 温度,检测依据JJF1874-2020 | 下场 |
23 | 超微量核酸浓度测定仪 | 3 | 1300 | 示值误差、重复性、样本线性,检测依据:微量分光光度计校准规范JJF1836-2020 | 下场 |
24 | 生物安全柜 | 49 | 1300 | 1. 外观 2. 柜体检漏 3. 工作台面抗变形 4. 高效过滤器完整性 5.人员、产品和交叉污染保护 6. 噪声 7. 照度 8.振动 9.下降气流流速 10.流入气流流速 11.气流模式 12.集液槽泄漏 13.温升 14.报警和连锁系统 检测依据:GB41918-2022或者YY0569-2011《Ⅱ级生物安全柜》、YY/T1540-2017《医用Ⅱ级生物安全柜核查指南》,后者应承诺2025.11.1后通过GB41918-2022,提供承诺书。 投标人应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提供卫健委相关证明文件 | 下场 |
25 | 洁净工作台 | 15 | 800 | 1. 外观 2. 功能 3.平均风速、风速不均匀度 4. 风量 5. 气流 6. 空气洁净度 7. 照度 8. 噪声 9. 振动幅值 10. 沉降菌浓度 检测依据应体现“洁净工作台” | 下场 |
26 | 移液器、玻璃移液管 | 223 | 70 | 容量 | 取送 |
27 | 人体秤 | 14 | 70 | 质量、长度(如有) | 下场 |
28 | 健康体检一体机 | 3 | 70 | 质量、长度 | 下场 |
29 | 电子天平 | 8 | 200 | 质量 | 下场 |
30 | 微压表 | 38 | 38 | 压力 | 下场 |
31 | 压力表 | 7 | 38 | 压力 | 取送 |
32 | CO2减压器 | 7 | 38 | 压力 | 取送 |
33 | 二氧化碳培养箱 | 9 | 250 | 温度、二氧化碳浓度、湿度(如有) | 下场 |
34 | PH计 | 2 | 110 | 酸度 | 下场 |
35 | 血氧仪 | 3 | 200 | 血氧饱和度 | 取送 |
36 | 酶标仪 | 6 | 300 | 吸光度、波长(如有) | 下场 |
37 | 洗板机 | 1 | 250 | 容量,检测依据应体现“医用洗板机” | 下场 |
38 | 振荡器 | 2 | 250 | 频率、时间 | 下场 |
39 | 质谱仪 | 1 | 3500 | 信噪比 | 下场 |
40 | 注射泵 | 2 | 180 | 流量、压力,检测依据:JJF1259-2018医用注射泵和输液泵校准规范 | 下场 |
41 | 输液泵 | 30 | 180 | 流量、压力,检测依据:JJF1259-2018医用注射泵和输液泵校准规范 | 下场 |
42 | 尿液分析仪 | 1 | 700 | 葡萄糖;PH;相对密度;红细胞;白细胞;蛋白质 | 下场 |
43 | 计时器 | 1 | 70 | 时间间隔 | 取送 |
二、 | 代送检项目: | 投标人负责送法定检测机构或具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检定/校准(检测依据为检定规程的出具检定证书,如使用部门有校准需求的出具校准证书),负责所有费用,包括并不限于检测费、服务费、邮递费等。根据计量法,属于检定项目的应就地就近送检。 | |||
1 | 放射性活度计 | 3 | 880 | 出具检定证书 | 取送 |
2 | 表面污染仪 | 3 | 720 | 取送 | |
3 | X、γ辐射周围剂量当量率仪( 巡测仪) | 4 | 1100 | 出具检定证书 | 取送 |
4 | X、γ个人剂量监测仪 | 10 | 1100 | 出具检定证书 | 取送 |
5 | 井型电离室 | 1 | 4000 | 出具检定证书 | 取送 |
6 | 剂量仪(包含0.6cc和0.125cc电离室) | 1 | 5000 | 出具检定证书 | 取送 |
7 | 呼气式酒精测试仪 | 2 | 840 | 出具检定证书 | 取送 |
8 | 安全阀 | 45 | 70 | 取送 | |
9 | 超声仪 | 20 | 380 | 出具检定证书 | 下场 |
三、 | 取送件服务 | 7 | 70 | 投标人负责取送强检器具 至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 院闽侯基地,并负责取回 |
备注:如有新增器具项目,与上述有相同校准参数的项目,价格可依据同类项目;无同类项目的按下一年度谈判价格。
2.谈判文件内所要求的国家计量有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或国家有关标准出具校准/检测证书,如该标准已更新,应使用最新标准进行计量。
3.检测项目涉及标准物质的,应提供溯源证明文件,否则不予验收
4.检测方法或规范有合格判定的,应在证书中体现合格判定
(二)技术服务要求:出具的校准/检测/检定证书均需有CNAS或CMA标志。
(三)服务方式及时间要求
(1)上门服务:自双方约定上门服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器具校准、出具证书等事项;中标人应在采购单位人员陪同下,严格按照检测/校准规程进行器具校准。
(2)取送服务:自双方约定之日中标人到达指定地点取件,和采购单位一起,共同清点器具名称型号数目、检查外观,作好记录,双方签字确认。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器具校准、出具证书、送件等事项;并保证器具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中标人进行修理或赔偿。
(3)中标人完成各项检测/校准服务后,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检测或校准证书等。
(4)中标人应按所承诺的检测/校准方式进行检测/校准,检测/校准服务过程中所需工具、仪表、标样、试剂等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提供。
(5)中标人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校准,招标人应提供必须的基本条件和专人配合,保证各项检测/校准工作顺利进行。
(6)中标人在检定/校准过程及验收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7)报告提交:完检的计量器具和相应出具的校准证书须及时返回。
(8)在服务期间内,招标人有权派人到中标人检测场所进行监督,中标人必须为招标人的监督提供便利和配合。
(四)验收合格条件
(1)检测/校准完毕的计量器具在运抵交货地点后,招标人应组织中标人共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计量器具的有关数量、规格、校准项目等方面。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计量器具存在短缺、损坏等情形或中标人存在其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检测/校准服务要求规定的情况,双方应共同在交接清单中详细记录并由双方验收人员签字确认。交接清单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替换、修理及补充的有效证明。
(2)下场服务检测/校准合格应现场贴标;每台(件)器具均应有检测或校准标贴,标贴应能防油防水、体现使用科室。器具检测/校准证书符合有关要求,证书上应有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标识。
(3)每台(件)器具均应有纸质版和电子版校准/检测证书,且证书上有器具相关准确信息及唯一标识,证书封面能体现使用地点,包括并不限于楼号、房间号或使用科室等,科室名称应按医院标准名称,如有多个分布,应在科室名称后加分布组或地点,如XX科室-XX组或XX科室-X号楼X层X室校准证书仅体现医院未体现具体使用地点的(包括并不限于楼号、房间号或使用科室等),则验收不合格。
(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校准服务,并经采购单位确认。
(5)器具检测/校准完后运行符合要求,才作为最终验收。
若无法校准和校准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中标人须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确认是否出具不合格证书。若需出具不合格证书,按照合同约定的对应检测服务项目单价收费;若无需出具不合格证书,则中标人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在检测/校准过程未按器具校准/检测规范进行,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则不予支付本合同检测/校准所有费用。
(五)包装及运输
中标人应保证被检测/校准计量器具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丢失及损坏,由中标人负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运输、装卸应按需要分别采取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交货地点。
(六)违约责任
1、若中标人提供的服务成果质量不合要求,中标人应自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弥补过失,保证成果质量能够达到合同要求,需要返工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经两次返工后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支付此计量器具服务单价合计数的50%作为违约金,且有权解除合同。如因服务成果质量原因造成招标人发生经济或名誉损失的,中标人须赔偿招标人的全部损失。若中标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经招标人提出后拒不改正,招标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中标人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2、中标人应保证提供真实可靠的服务成果,若中标人伪造服务成果的,每发生一次,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支付计量器具服务单价合计数的50%作为违约金,若中标人再次伪造服务成果,则招标人除有权要求中标人按前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
3、针对上述条款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若违约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招标人所遭受的损失,招标人还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
(七)保密
1、未经招标人事先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单独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媒体)提供有关招标人的各项业务信息(包括中标人与招标人有关的各项业务信息)。
2、中标人及其参与本合同项下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招标人商业秘密、招标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中标人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招标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和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2)不得将上述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和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3)在本项目通过招标人验收后或招标人要求时,及时将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返还招标人,或按招标人要求作适当处理。
3、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招标人将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保密信息已成为公开、或招标人书面解除中标人此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4、若中标人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招标人有权视情节轻重要求中标人支付2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对于招标人确定的违约金金额中标人无异议。同时招标人还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招标人遭受的全部损失(经济、名誉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1、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是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能力承接本项目的国内企业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若是单位负责人参加谈判的可无须提供本函),(供应商应按照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3)具备财务报告的承诺函(详见“响应文件格式”);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函(详见“响应文件格式”);
(5)参加本项目响应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详见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详见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7)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明材料(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供应商须提供在谈判公告发布后、响应截止时间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提供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明材料(打印件或截图),在评标时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打印各供应商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与其他谈判文件一并保存,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8)供应商须具备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资质证书”(CNAS证书);供应商需提供CMA和CNAS证书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附表复印件及实验室认可资质证书的附表复印件,附表能力符合本次招标涉及到的技术要求(说明如下),并在附表中标注。
1、其中序号17-25、37、40-41器具须按技术要求提供相应的CNAS或CMA实验室认可证书附表,证明上述序号的器具在投标人认证证书的附表清单内(如能力认可为更新时间发布的国家标准、检定规程、技术规范、校准规范、校准方法等,可认为符合技术要求);投标人应逐项注明能力证明文件所在标书页码,如因页码标注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确认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其他序号器具技术要求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响应即可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9)本项目专门面向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合同包1为服务类采购包,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供应商应按照响应文件格式规定提供。
*(10)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不允许分包。
注:供应商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所有的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材料,所有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应属法定有效期内的,若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谈判,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涉及提交复印件的,供应商须提交以上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应是最新(有效期内)、清晰,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供应商应对响应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有权对其响应文件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所提交的资料不真实,招标人将视其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其中标无效,若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资格审查采用方式:开标后即开始评标。
3、供应商应对响应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有权对其响应文件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所提交的资料不真实,招标人将视其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其中标无效,若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付款方式与条件
(1)付款方式:2024年11月,招标人收回被检器具、收到检测/校准证书及发票后,中标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向招标人开具发票,招标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2025年度项目如非同一中标人,则合同到期后结算2025年实际发生费用。
(2)付款时间:以上付款均由中标人提出付款申请,招标人收到检测/校准证书及发票后,向中标供应商支付。
(3)除代送检项目外,中标供应商、开票单位、检测单位应一致;中标供应商收款账号应为该单位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基本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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