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胶人社监理字[2025]第2-014号 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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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胶人社监理字[2025]第2-014号
经调查,你单位在承建青岛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理:
限你单位3日内支付董建福等10名农民工工资660000元(附工资明细)。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胶州市****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