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那考河校区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采购日期:****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项目招标文件把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当作加分条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项目招标文件以证书作为评标加分项,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南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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