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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大碑店及王家湾等两矿区拟设建筑石料采矿权出让方案(摘要)

湖北随州 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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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大碑店及王家湾等两矿区拟设建筑石料采矿权出让方案(摘要)

一、拟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1.湖北省随县大碑店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

(一)采矿权名称:湖北省随县大碑店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

(二)出让年限:11.5年(含1.5年基建期,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计算)。

(三)地理位置:随县****

(四)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

(五)开采范围: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面积0.2661平方公里,由16个拐点坐标圈定。

(六)资源储量:依据《关于湖北省随县****

2.湖北省随县王家湾矿区片麻岩(建筑用)矿采矿权

(一)采矿权名称:湖北省随县王家湾矿区片麻岩(建筑用)矿采矿权

(二)出让年限:20.4年(含1.5年基建期,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计算)。

(三)地理位置:随县****

(四)开采矿种:片麻岩(建筑用)

(五)开采范围: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面积0.3285平方公里,由31个拐点坐标圈定。

(六)资源储量:依据《关于湖北省随县****

二、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符合国家规定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

(二)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应急管理部”网站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不接受自然人或企业联合体报名。

(四)参加竞买者报名时,需向出让人提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经营资格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纸质原件作为竞买担保。(注:出让矿业权主矿种为“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出让收益”的,金额按照不低于拟出让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的 20%确定,若金额低于500万元按 500万元确定,若金额高于5 亿元按5 亿元确定)

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一)出让方式:挂牌

(二)公告时间:2025年*月*日—2025年*月*日(注:共计20个工作日)

(三)竞买时间:2025年*月*日—2025年*月*日*时(注:从公告时间结束的次日起算,共计10个工作日)

(四)交易地点: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次交易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产权交易网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上进行,实行网上申请、网上报价和网上竞价。

五、获取出让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一)获取出让文件途径:意向竞买人可登录湖北省公共资源产权交易网,浏览和下载出让相关文件(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

(二)竞买报名起止时间:2025年*月*日—2025年*月*日*时(注:从公告时间的起始日起至公告时间结束的次日止)。

(三)竞买报名方式:意向竞买人登录湖北省公共资源产权交易网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凭CA数字证书,按照相关提示进行报名。

六、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湖北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竞得人:本采矿权出让为无底价出让,以出让收益评估价为起始价(大碑店矿区评估价为660.36万元、王家湾矿区评估价为4886.44万元)。报价及限时竞价的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数倍;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本次出让不成交。

七、风险提示

矿产资源开发有着不可预见的风险,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出让人不承担相关责任;竞买申请人须慎重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

(一)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出让矿业权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储量与实际查明资源储量可能存在差异。

(二)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政策法规调整,以及市场因素波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对矿产资源开发产生影响。

(三)竞得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相关矛盾纠纷由竞得人自行负责解决。

(四)按照节约集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妥善处理历史问题的原则,竞买人应在竞买前应充分了解随县建筑石料产业政策、石料加工产能情况、用地用林要素保障等信息。因竞买人竞买前了解不充分,取得采矿权后无法正常开采、加工及综合利用的,相关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五)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需自行开展考察与实地踏勘,向相关单位咨询,详细了解出让区****

(六)采矿权出让后,涉及安全生产、矿产资源开采、土地(林地)使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道路建设等相关事宜,由采矿权竞得人按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在矿山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应承担因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要求等对特定采矿加工方法进行合理限制所产生的风险,须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八、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矿业权现状、出让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挂牌起始日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出让人(点击登录查看)或交易机构(点击登录查看)提出。

九、违约责任、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 “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文件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等规定,对相关失信单位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买人违约,按照《湖北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鄂自然资规【2025】2号)规定,超过成交价格20%金额的部分由交易机构退关竞得人,剩余部分不予退还。

(一)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竞得的;

(三)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四)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五)向主管部门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

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一)竞买申请人须在报名期间提交银行保函,保函金额为拟出让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的 20%;未按要求提交保函的,不具备竞买资格。挂牌活动结束后,未竞得的竞买人可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保函撤销手续;竞得人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要求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首次矿业权出让收益后,凭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凭证办理保函撤销手续。因竞得人自身原因,导致《成交确认书》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未签订、首次矿业权出让收益未缴纳等违约情况发生的,按上述违约责任条款处理。

(二)采矿权设立的前期勘察设计评估等费用,作为出让成本另行计算,不在挂牌的起始价范围内。竞得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前,以转账方式将“采矿权设立的前期勘察设计评估等出让成本费用”缴存至随县财政局有关账户,由随县土地收储中心具体办理,向竞得人出具相关凭证。

原矿业权主体灭失遗留固定资产净残值部分价值款(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审计经公示后,进行了核减)作为退出矿业权主体补偿另行计算,不在挂牌的起始价范围内。竞得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前,以转账方式将“退出矿业权主体灭失遗留固定资产净残值部分补偿”缴存至随县****

竞得人凭以上相关凭证和证明文件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三)成交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公示无异议的,竞得人应根据《成交确认书》约定,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按照《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鄂财综规〔2024〕2 号)的规定,明确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及时到税务部门足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均摊征收年限为首次发证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均摊年限不足1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

(四)本次公开出让为 “净矿” 出让,针对开采可能涉及的土地、房屋、山林、青苗、坟墓、道路等问题的补偿,已制定 “净矿” 处置方案并公示且无异议;采矿权出让后,上述补偿等相关事宜由竞得人按照 “净矿” 处置方案办理。

(五)竞得人在持有采矿权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地质资料汇交、矿区生态修复、绿色矿山建设、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用林用草、临时用地恢复、采矿权占用费缴纳、矿产资源应急处置等相关义务。竞得人应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正式投产后1-2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应当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矿区生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

(六)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被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公告的,采矿权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关闭矿山,并向采矿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

(七)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且未撤回的,即视同竞买人全面认可采矿权现状、出让文件且无异议,并自愿承担有关责任和全部风险。不得因该矿采矿权现状、出让文件的异议对成交结果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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