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发布时间:**** 09: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第四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8号)第一条规定,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收回南宁市柳沙贸工农发展公司位于南宁高新区罗伞岭水库旁的****、****、****、****宗地共计242688.91平方米(折合364.0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宗地40033.07平方米(折合60.05亩)、****宗地59437.65平方米(折合89.15亩)、****宗地98246.13平方米(折合147.37亩)、****宗地44972.06平方米(折合67.46亩)。
请土地权利人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点击登录查看申报权利,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后续手续,逾期未申报的,视同放弃申报。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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