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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教学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函的答复函

广西河池 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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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君悦丽湖小区

邮编:332200

法定代表人:梁家英

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2025年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

三、质疑答复函内容

我公司于****9时10分左右收到贵公司以现场直接递交方式关于2025年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函原件一份,对此我公司高度重视,并第一时间将该质疑函报采购人。 我公司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针对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招标文件中的带“▲”条款设定是是为保障交互智能平板基础运行性能的核心指标,行业内至少有3家品牌均能满足。技术参数▲5中涉及的Android 14,已经成为行业内主流产品的标配系统版本,而主频≥1.8GHz、内存≥2GB、存储空间≥8GB等相关要求,是保障Android 14系统流畅运行的基础硬件要求,实为行业通用的硬件配置,非排他性门槛。此外,▲6中钢化玻璃硬度、触控点数、▲12中支持智能书写、内置算力芯片、▲13中的朗读工具均为出于实际教学需要而进行的设计,具有明确的教学价值。经采购人前期市场调研,市场上不少于3家以上品牌厂商的产品能满足该参数要求,例如鑫城,视隆、希沃等品牌,市场竞争充分,并不存在贵公司所述“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指向特定品牌”。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及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并不具有倾向性、排他性,不存在贵公司所述的具有排他性,指向特定品牌。

因此,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二”答复如下:

检测报告可以客观、公正地反映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要求,确保采购的产品质量合格。本项目带 “▲” 参数均为影响教学功能实现的核心指标,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为验证供应商响应参数的真实性,避免 “虚假响应” 导致后续履约风险,符合政府采购 “质量优先” 原则,且并未要求所有带 “▲” 参数均要提供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非 “厂家授权或背书”:第三方检测报告由国家认可的独立检测机构出具,反映产品客观性能,与 “厂家授权”(如厂家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性质不同,不涉及厂家对供应商的排他性授权,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不得将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 的规定。贵公司提及的 “定制化检测” 不实,案涉参数检测均为检测机构常规检测项目(如摄像头视场角检测、降噪算法性能测试),无定制化内容。

因此,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针对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三”答复如下:

本项目采购设备需交付至多所义务教育学校,涵盖农村偏远学校,“开箱即用” 授权模式是为避免学校自行安装激活软件的操作成本(部分学校缺乏专业 IT 人员),符合《义务教育学校装备规范》中 “设备应具备易用性、易维护性” 的要求。

本项目要求提供开箱即用的正版授权或激活码是基于实际教学,确保设备交付后无需额外操作即可直接投入教学而进行的设定。因此,“开箱即用的正版授权”本质是采购需求与教学需求的精准匹配,核心目标是保障设备交付后能立刻服务于教学,而非刻意设定授权模式排斥供应商。此外,目前行业内多家主流品牌均能满足预装正版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的基本要求,例如鑫城,视隆、希沃等品牌,且覆盖不同的价格层级,市场竞争充分,因此不存在仅少数高端品牌可响应的排他性限制。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及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不存在贵公司所述的核心产品参数要求指向单一来源。

因此,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一)、(二)、(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我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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