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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宾阳县赛技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提交的《意见函》已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关于项目编号****招标文件中部分条款的质疑,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并组织相关专家及法律顾问进行核查论证。现就贵公司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庭外公告屏参数要求”的说明
(一)技术要求的合理性
招标文件中要求庭外公告屏“必须能够接入目前科达厂家的科技法庭设备”,是基于现有庭审系统已规模化部署科达设备的事实。为确保新设备与原有系统无缝兼容、数据交互稳定,该要求旨在避免因接口协议不匹配导致系统功能失效或数据丢失,关于目前科达厂家的科技法庭设备的技术参数,如有需要,可联系项目负责人获取。
该参数并未排除其他品牌供应商参与竞争,只要其产品能满足与科达设备的接口协议及技术标准(如提供开放API或符合司法行业数据交互规范),均可参与投标。
(二)公平性保障措施
关于意见函里提到的“没安排供应商实地勘察”,我院招标文件商务条款中有提“投标人如需现场勘查,可自行前往项目实施现场勘查”,我院均支持供应商通过书面、电话咨询或现场勘查,进一步了解现有系统的细节。贵公司可联系项目负责人(电话:****)安排技术对接。
二、关于“互联互通商务条款”的解释
(一)条款目的
商务条款其他要求第9条要求中标供应商“协助实现互联互通”,是为了保障公共资源投入的有效性,确保新建系统与原有庭审业务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协同运行。该条款是项目履约的基本要求,而非倾向性设定。
(二)责任界定的合理性
条款中“无条件更换设备”的前提是“因中标供应商产品或技术原因导致无法互联互通”,意在明确供应商应承担与其提供的产品和技术相匹配的责任,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履约管理的规定。
若互联互通失败源于采购人原有系统接口不开放或原有系统与第三方设备不兼容性问题,则不在此条款约束范围内。
三、招标文件的合规性声明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要求,所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款均以项目实际需求为依据,未设置排他性或歧视性内容。
(二)欢迎贵公司提供更优化的技术方案或替代建议(需附具体技术证明),我院将组织专家重新评估,确保采购需求更公开、公平。感谢贵公司对我院采购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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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
点击登录查看关于“江南法院新址立案和庭审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意见的答复函.pdf (224.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