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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南宁 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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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医保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数字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为做好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区落地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品种范围。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供应清单(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一)本次集采周期自****自起执行,至****。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可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协议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采购协议中明确每年约定采购量等相关内容。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足量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药品采购政策变化,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工作安排

(一)规范挂网工作。请中选企业在****前登录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西)(网址:http:****。

(二)签订购销合同。各医疗机构应于****至11月9日登录招采子系统,与有关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完成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

(三)预付周转金。各医疗卫生机构于****前在招采子系统预付周转金板块,申请该批次预付周转金,未申请视为放弃。

(四)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五)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下非中选品种按差比价规则换算后,以中选价格中的就低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六)其他配套政策。本次中选结果在我区涉及的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医保预付、结余留用以及管理、监测等要求,参照我区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部门责任;要压实采购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中选品种使用情况的监督;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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