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报价单位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技术改造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报价单位具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销售等资质。 3.报价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存在与招标活动相关的行贿犯罪记录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准); (6)在最近三年内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7)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参选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参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