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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购置牛肉、羊肉类食材项目合同

吉林吉林 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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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11NMB****601


合同各方:


甲方(买方):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雾凇西路 1号 38 栋


电话:****


乙方:吉林市宏润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


电话:****


乙方在点击登录查看组织的点击登录查看 2025 年购置牛肉、羊肉类食材项目政府采购招标中被确定为项目中标单位(项目编号:**** 号-J2025MGF085),根据本次招标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就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范围、内容及所需大宗食材质量标准


1.1 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中所述点击登录查看 2025 年购置牛肉、羊肉类食材项目的采购。


1.2 原材料质量应满足甲方在招标文件附件中所提出的质量要求。


2. 采购的价格















2.1 乙方中标算术平均下浮率:31.81(%);具体单项食材下浮率详见乙方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明细表》。
2.2 供货价格计算方法:供货价格=市场价格 *(1-下浮率),供货价格含售后服务,送货到指定地点及粗加工所需一切费用。
2.3 在供货服务有效期内,供货价格可随市场价格上下浮动(以市物价部门公布的价格及甲方同时间市场巡价调研结果相结合为准),最终供货价格在乙方投标时承诺的下浮率基础上由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共同确定。

3.供货及相关要求


乙方在接到送货通知后,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包括临时紧急加货的情况)将所需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3.1 乙方按甲方提供的供货计划(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品牌要求等)按时送货。①一般情况:每周按上周提供的供货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将所需货品送达甲方食堂(吉林市****
3.2 货物运输由乙方承担,必须使用干净整洁的专用车辆送货。
3.3 卸货工作由乙方负责,并且在各食堂指定位置摆放整齐。
3.4 供货时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数量及质量保证


乙方根据采购人需求送货上门。肉制品要随送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甲方确定专人严格履行验货手续,查验质量,按规定索证、索票,建立进货台账,方可入库。



















4.1 所送货物必须是中标时乙方承诺的品牌产品,绝不允许乙方私自更换、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4.2 乙方每次所供货品必须达到中标时乙方承诺的品质,绝不允许以次充好、短斤少两。
4.3 供货价格绝不允许高于甲方制定的招标评比限价或者同类产品同期市场平均价格。
4.4 供货时间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约定时间配送,绝不允许因配送时间不准时而影响甲方正常工作。

以上情况第一次出现,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不符合要求的货物,责令乙方立即按需求更换货物,并给予警告;第二次出现,责令乙方立即改正,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伍仟元;第三次出现立即与乙方解除供货合同,同时不予返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同时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事故等全部由乙方承担,如因责任不清无法确认时,由市场监管部门及防疫部门检查仲裁,或诉诸法律。


5、所供货品中如经市场监管部门检测出含有非食品用化学添加剂,甲方立即与乙方解除供货合同,不予返回履约保证金。同时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5.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同时应当在采购合同(附件)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6.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采购服务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价格的真实性、履行协议情况进行核查。
(2)保留在特殊情况下另行采购的权利(如扶贫帮困等)。
(3)采购服务期内,乙方因提供的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不能满足本协议的约定,经核实后甲方有权取消其供货商资格。
(4)向乙方提供收货凭证并根据规定定期结算。
(5)甲方所需常规物资应提前 1-2 天向乙方提交供货计划,乙方按计划和要求送货给甲方,如甲方临时有紧急供货需求可立刻通知乙方,乙方须无条件按甲方要求及时送货。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将本公司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原件送交甲方查验,并向甲方提供本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公司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有权拒绝任何个人以采购人名义按照采购价格购买采购服务货物。
(3)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采购人的利益。
(4)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5)在采购有效期内,按照采购价格(下浮率)向甲方销售货物并提供相关服务。
(6)无条件按甲方采购要求及标准进行粗加工,如肉类、骨类、白条禽类等。
(7)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食品品名、质量、规格、数量等要求及时进行供货。乙方供货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立即退货。
6.3 乙方所供货品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如因货品本身质量问题而引起甲方出现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6.4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所需的有关货品资料: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检测报告等。

7、验收:











(1) 甲方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甲方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2) 采购需求及乙方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作为项目验收标准及合同附件内容。

8.违约责任


在采购服务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将处以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参与采购服务的资格、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理。























8.1 提供假冒伪劣及变质产品的;
8.2 无法按照协议内容要求提供货物或不能及时提供承诺服务的;
8.3 质量、价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8.4 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食物中毒等事故或影响甲方信誉及正常加工使用的。
8.5 本合同双方应确实遵守,如乙方违约,甲方权益受损时,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9.付款方式


甲方每月向乙方结算已发生的货款 1 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结算时,双方协商处理。同时每个月底前乙方与甲方做好出入库对帐(上月结算日后至本月结算日前)。


本项目的预算金额为:50万元(投标保证金人民币0元),具体结算金额按实际发生额结算,但总金额不超过预算额度。


10.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 合同的有效期为实际采购额度达到甲方各包采购预算为止且据实结算。
11.2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相关内容并对合同条款予以确认。
11.3 本合同的履行地为吉林市,经甲、乙双方共同盖章确认后生效。
11.4 在履约中,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准,如有其他违法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11.5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2.合同终止















12.1 有效期满后,合同自行终止。
12.2 乙方在承担供货活动中,如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取消其供货的资格。
12.3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甲方食堂管理模式或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等情况,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13.备注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13.2 本合同非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签约各方: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地点:网上签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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