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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赤峰宾馆物资采购招标项目(第三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编号:LX2025HW013-3)

公示结束时间:****
一、评标情况
标段(包)[001]呼市赤峰宾馆物资采购招标项目(第三标段):
1、中标候选人基本情况
中标候选人第1名:北京利丰光大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投标报价:39.847430万元,
质量: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强制性标准,工期/交货期/服务期:0天;
中标候选人第2名:北京晔钟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投标报价:40.586990万元,质量: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强制性标准,工期/交货期/服务期:0天;
中标候选人第3名:北京森海庆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投标报价:41.2670万元,质量: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强制性标准,工期/交货期/服务期:0天;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情况
中标候选人(北京利丰光大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
中标候选人(北京晔钟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
中标候选人(北京森海庆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中标候选人(北京利丰光大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资格能力条件:无;
中标候选人(北京晔钟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资格能力条件:无;
中标候选人(北京森海庆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资格能力条件:无;
4、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情况
中标候选人(北京利丰光大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评标情况:见正文;
中标候选人(北京晔钟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评标情况:见正文;
中标候选人(北京森海庆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评标情况:见正文;
二、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公示时间从****至****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要投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 11 号令、九部委第 23 号令修正)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公示期提出的异议应有事实依据,如招标人或相关部门查证后属于诬告或无理取闹者,情节严重者扣留其投标保证金,并进行相关经济处罚。
三、其他
呼市赤峰宾馆物资采购招标项目(第三标段)招标评标工作已结束,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现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北京利丰光大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中标候选人报价:398474.30 元
工期(供货期):以甲方通知供货时间为准
质量: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强制性标准
第二中标候选人:北京晔钟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中标候选人报价:405869.90 元
工期(供货期):以甲方通知供货时间为准
质量: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强制性标准
第三中标候选人:北京森海庆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中标候选人报价:412670.00 元
工期(供货期):以甲方通知供货时间为准
质量: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强制性标准
公示时间从 2025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4 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要投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 11 号令、九部委第 23 号令修正)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公示期提出的异议应有事实依据,如招标人或相关部门查证后属于诬告或无理取闹者,情节严重者扣留其投标保证金,并进行相关经济处罚。

废标单位:/
废标原因:/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 内蒙古赤峰市****
联系人:李文军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联系人:刘国艳
电话:****
四、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五、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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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内蒙古赤峰市****
联系人:李文军
电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联系人:刘国艳
电话: ****
电子邮件: ****@163.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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