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柳州市同乐纺织被装有限公司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地址:柳州市****
邮编:545000
贵公司送来的关于柳江区****
一、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可见,商品的商标是否注册并不具备强制性,只有生产者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才需要进行注册。未注册商标的产品是可以使用的,但使用的前提是不能够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开标一览表”中约定投标人提供货物的“品牌”而非货物“商标”。首先,品牌和商标都是用以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不同种类、不同品质产品的商业名称及其标志。但是,两者的定义其实是不同的。
商标是品牌的法律表现形式,受法律保护;品牌中已注册为商标受法律保护,未注册为商标的品牌内涵(如品牌文化、品牌形象等非标识性部分)不受商标法律保护。
商标指的是企业的注册商标,是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使得注册人在市****
综上述,贵公司提供的材料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依规采用全流程电子及远程异地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依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进行独立打分,打分档位的认定均以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相应打分,评审报告中的分值汇总计算无误,评标委员会根据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采购人从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质疑供应商所述的评标委员会“存在协商打分的情形”。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2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
附件信息:
质凝函.pdf (10.7 M)
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