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焦作供水配套工程现地管理站提升改造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
被投诉人1: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
被投诉人2: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
相关供应商: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焦作市****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保障中心、代理公司未履行对投标企业的企业资产划型核查义务。
投诉事项2:中安建设虚假声明“中型企业”,谋取采购竞争优势。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1.本机关认为,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且告知了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2.本机关认为,中安建设公司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企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错误,中安公司已解释数据错误的原因,该数据错误未影响中安建设公司大中小微企业类型划分,中安建设公司未因数据填写不实获得其他竞争优势或非法利益,该声明函不属于虚假声明。投诉事项2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及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焦作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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