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区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工程(一期)
第一批次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LZGS-2025-317
甲方:点击登录查看
乙方: 兰州黄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时间:2025年10月
委托人(全称):点击登录查看
监理人(全称):兰州黄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城关区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工程(一期)第一批次监理
2.工程地点:兰州市城关区
3.工程规模:改造城关区****
4.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4936.55万元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编号:E********;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孔荣森,身份证号码:****100010,注册号:****。
签约酬金(大写):柒拾叁万贰仟元整(¥:732000.00 元),税率 6%,其中不含税金额 690566.04 元,税金:41433.96 元。
监理收费费率:1.58 %。
最终监理酬金以本工程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基价,最终监理酬金=基价×监理收费费率。
包括:
其中:
(1) 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 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 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 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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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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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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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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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赔偿。
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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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
知; 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 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 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
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
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
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
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
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
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
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
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
解除本合同。
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
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8.其他
8.1、外出考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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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
件中约定。
8.3、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
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
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
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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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承包商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
(12)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13)审批承包商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承包商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商的修正计划;审批承包商提交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和日计划,并督促承包商实施;
(14)要求承包商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15)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
(16)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7)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商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8)发布停工令;
(19)对已完工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20)签发中期支付凭证;
(21)发布变更令;
(22)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23)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24)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工作总结;
(25)对承包商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26)签发交工证书;
(27)督促、检查承包商按工程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28)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29)监督承包商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30)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31)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32)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3)在业主与承包商(或第三方)来往中,为业主确定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建议、意见;
(34)审核签署承包商递交的进度支付证书,并提交总监办审核;
(35)参与业主与承包商关于变更单价、索赔、有关争议、工程变更和对工程进度及质量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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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健的其它问题进行的谈判;
(36) 协助业主解决合同文件中出现的矛盾,包括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审查并对设计图纸和规范中的实质性修改建议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37) 协助业主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本项目环保工作和拆迁工作计划;
(38) 建立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监理项目负责人(高级驻地)工程质量终生(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责任制。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遵照国家及甘肃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条例、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
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遵照国家及甘肃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条例、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换人员, 须经委托人同意, 监理人不得转委托。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见通用条款。
2.4、履行职责
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监理人无权单独处理工程变更。
在涉及工程延期___天内和(或)金额___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调换项目经理级主要管理人员的,应事先和委托人协商,委托人同意后,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调换相关人员的通知。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1、监理人应在开工前14日内向委托人提供2套《监理规划》;
2、监理人应在每月的5日前向委托人提供1份上月的《监理月报》;
3、监理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或有关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在专项工程开工前14日向委托人提供2套《监理实施细则》,监理人应及时或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时限和份数提供专项报告。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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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代表为:叶溱。
委托人同意在__7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监理人未认真、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人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已收取的监理费。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币种为:人民币。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万元) |
|————|————————|——————————|—————-|
| 首付款 | 本合同签订后 20 天内 | 签约酬金的 30% | 21.96 |
| 进度付款 | 工程完成 50% | 签约酬金的 50% | 36.60 |
| 最后付款 | 工程完工、结算后 14 天内 | 第三方审核后的工程结算的对应剩余款项 | |
本合同生效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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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争议解决
7.2、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____/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__2__种方式:
(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_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合理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8. 其他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____%。
8.6、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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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有关工程设计,造价及专项技术,保密期限为长期。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有关本工程的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专项监理方案,保密期
限为长期。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
资料限制条件:在出版前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前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
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商业秘密。
9.补充条款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勘察阶段: / 。
a-2、设计阶段: / 。
a-3、保修阶段:(1)检查和记录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2)对修复的工程质量
进行验收、签认;(3)调查分析工程质量缺陷原因,并确定责任归属。
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工程技术人员
2.辅助工作人员
3.其他人员
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办公用房
2.生活用房
3.试验用房
4.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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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 附:监理单位现场派驻人员名单
| 姓名 | 职务 | 专业 | 联系电话 |
|--------|----------------|----------|-------------|
| 孔荣森 | 总监理工程师 | 工程监理 | **** |
| 李永新 | 安全监理工程师 | 工程管理 | **** |
| 赵 炜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土木工程 | **** |
| 金昕睿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机电工程 | **** |
| 张 阳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城建工程 | **** |
| 于耀森 | 监理员 | 建筑工程 | **** |
| 赵建华 | 监理员 | 给排水 | **** |
| 樊建红 | 监理员 | 建筑工程 | **** |
甲方: 点击登录查看
乙方: 兰州黄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双方正在进行城关区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工程(一期)第一批次监理项目,甲方就该项目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向乙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甲方合法所有;鉴于甲方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达成以下保密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提及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二)本协议提及的其他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定价政策、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
(三)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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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在此同意:
(一)严守机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该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乙方为保护其自有保密信息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
(二)不泄露任何保密信息给任何第三方;
(三)除用于履行与对方的合同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保密信息;
(四)不复制或通过反向工程使用相关保密资料。乙方应当与能接触该保密信息的员工、代理等签订与本协议保密责任一致内容的协议,并对其员工、代理违反本协议保密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赔偿。
甲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一)该保密信息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二)能书面证明乙方从甲方收到保密信息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
(三)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乙方的资料;
(四)未使用甲方的技术资料,由乙方独立开发出来的技术。
(五)返还资料:任何时候,只要收到甲方的书面要求,乙方应立即归还全部保密信息资料和文件,包含该商业秘密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除;
(六)本协议下保密责任及有限使用的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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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SLZH - 2025 - 106
廉政合同
甲方: 点击登录查看
乙方: 兰州黄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确保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委托服务等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做到廉洁、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点击登录查看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双方就城关区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工程(一期)第一批次监理项目的合作订立本廉政合同并严格遵守。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廉政制度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人员应保持与乙方的正常工作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或变相收受贿赂。
三、甲方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执行合同有影响的宴请或娱乐消费活动。
四、甲方人员不得在乙方单位兼职服务取酬,不得泄露公司机密甚至出卖公司机密获取利益。
五、甲方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利用公司名义或职务之便从中谋取利益。
六、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得向甲方人员赠送或变相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不得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党纪和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九、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应向甲方领导或公司纪检部门、合规管理部举报。甲方有责任为乙方举报人保密。
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乙方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的经济合同或长期合作协议,同时乙方还应当按照与甲方合同标的总额20%承担违约金;情况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廉政合同作为经济合同签订的必要条件,与经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十二、本廉政合同与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同时签订。
十三、本廉政合同一式拾叁份(份数大写),甲方执拾份,乙方执叁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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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网址: WWW.LANZHOUJW.COM
传真:**** 邮编:730060
甘肃省兰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