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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浩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五年
发包人(全称): 点击登录查看
承包人(全称): 甘肃浩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点击登录查看老旧院区升级改造及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第四标段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1.工程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老旧院区升级改造及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 第四标段。
2.工程地点: 点击登录查看北院区。
3.资金来源: 申请政府债券、贴息贷款等多渠道筹措,不足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
4.工程施工内容: 北院区门诊三层室内局部装修工程, 装修面积 1920 平方米,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5.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内的全部内容。
计划开工日期: 2025 年 11 月 10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6 年 04 月 12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54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
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贰佰叁拾捌万玖仟贰佰贰拾元肆角壹分(¥:****.41元)
此价款为含税总价。
合同价款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签证以及工程
清单缺项、漏项的项目,在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予以调整。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无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滕光杰。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及其他已生效的招投标文件;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技术标准和要求;
(5) 图纸;
(6)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并盖章。
七、承诺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点击登录查看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发包人:(盖章)点击登录查看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承包人:(盖章)甘肃浩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组织机构代码:****60288X
地址:金昌市****
邮政编码:737100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金昌市金汇里支行
户名:点击登录查看
账号:****
签订日期: 2025.10.4
组织机构代码:****MA74BY604M
地址:金昌市****
邮政编码:737100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qq.com
开户银行: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路支行
户名:甘肃浩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2**** 2662 52
签订日期: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执行《通用条款》。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执行国家、行业、甘肃省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操作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及规范标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响应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其他后续签订生效的合同文件。
1.6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所有需要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及报表、专项施工方案、加工图、大样图、协调配合图等)、项目部成员资质证书、项目部成员劳动合同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按照发包人及监理人的具体要求执行;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4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原件、复印件、电子档及相关软件版本;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遵照《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点击登录查看南院区;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监理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现场代表。
1.8 交通运输
1.8.1 出出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进场施工人员应报备,非施工人员及未报备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1.8.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超重件或特殊货物,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 施工噪音超过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
1.8.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9 知识产权
1.9.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遵守《通用条款》。
1.9.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遵守《通用条款》。
1.9.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业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后续产生的额外技术使用费由承包人承担。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刘玉最
身份证号:
职 务: 基建部主任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控制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及协调施工工程中的各项事宜。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日内。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需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等需在开工前完成;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发包人指定接点,并满足施工要求,发包人做好施工现场交底,接点至施工现场段的管道/管线、计量设备由承包人按有关部门的规定自行解决,承包人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电费。
2.3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根据招标文件说明。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并符合要求的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书面资料四套:如发包人有需要应提供相关电子、影像资料一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存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承包人应依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甘建建【2018】542号文)有关要求,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健全的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如因雇员的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导致务工人员围堵发包人等情况发生的,承包人应积极处理,情况严重时同时向发包人按次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对发包人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及其他损失也应由承包人承担。
B、施工主材由承包人提供样品,发包人及监理人确认后使用。
C、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组织的各种参观活动,合理规划总平面布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现场的安全、整洁。承包人进场15天内应完成文明施工所要求的各项设施建设,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到金昌市****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对工程内容的增加和删减要求。
E、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轴线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由于明显的设计图纸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承包人发现后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予以告知,同时停止相关工程建设。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授权的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一致,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项目经理代为行使承包人全部职责,现场全权负责工程,履行合同并有效行使资源调度、质量、安全、进度认定的权利,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状况予以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以承包人授权代表身份处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及签署有关合同等其他管理职权,对承包人负责。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施工期间在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环境保护等全面负责,直到工程竣工交付使用。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按通用条款执行,并承担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须提供真实合理依据及新上任项目经理资质证件和相应能力业绩证明文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要求承包人 15 日内无条件退场;同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主张返还工程已付款,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发包人实际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情况下,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次承担10000元违约金,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15日内无条件退场,如因此造成发包人实际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项目经理和监理确认对工程施工不造成影响后由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有权要求承包人15日内无条件退场,同时发包人有权按次向承包人主张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发包人实际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按次承担2000元的违约金;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发包人实际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承包人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再分包给他人。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5 工程保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本工程进场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之日止,期间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6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不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4 质量要求
4.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实施。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4.2 隐蔽工程检查
4.2.1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12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现场代表。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5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5.1 安全文明施工
5.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 2011)标准。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施工现场的保护由承包人负责,由于保护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已包含在施工承包合同价款内。本工程在整个施工期间杜绝一切人身伤亡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如发生上述事故,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约;在施工期间每发生一起人身损害(包括死亡)事故,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一切处罚,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和责任。
5.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除遵循《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 承包人应提供场区内的安全保卫及必要的照明、危险源的警示等; 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盗及施工安全保卫措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前 15 日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除遵循《通用合同条款》外还应严格控制与施工无关人员的出入, 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6 文明施工
6.1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除遵循《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方案执行, 达到《建筑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 - 2004), 冬防期间扬尘管控, 遵守《金昌市****
6.2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纳入合同价格并按《关于印发〈金昌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进行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招标文件约定, 招标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前 14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每月 25 日前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日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日。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工程开工前向建设单位上报切实可行的总进度计划。
7.4 工期延误
7.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1)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2)政策性变化或经营计划调整等问题影响施工进度;(3)不可抗力事由影响施工进度。因以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可相应顺延。
7.4.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伍仟元整(¥5000.00元)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结算总价的15%。
7.5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遵守通用条款。
7.6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执行《通用条款》;
(2)
(3)
7.7 提前竣工的奖励
7.7.1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1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承担。
8.2 样品
8.2.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工程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前需向发包人报送样品,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后方可采购,材料、设备样品留至发包人驻现场处备查。采购的材料设备须经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所有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设备一律出场,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方承担,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根据工程需要由承包人自行配置,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可。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根据工程需要由承包人自行配置,报发包人
或监理人认可。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根据工程需要由承包人自行配置,报发
包人或监理人认可。
9.2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国家或行业规定执行。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发包人可依据经营情况或政策变化等变更设计。(2)承包人提出变更
设计,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变更设计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2 变更估价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遵照《通用条款》。
10.3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建议后7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建议后7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
的方法和金额为:/。
10.4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 / 。
10.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工程款支付:本工程根据承包人工程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工程质量、工程质量保修等情况,按实际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
待本合同签订生效且承包人正式进场施工后,发包人根据院内实际经营情况向承包人支付总合同价款的 30%作为项目预付款。施工实际进度具体以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每月完成(含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的工作量为准;待工程进度达到总工程量的 50%后,发包人根据院内实际经营情况向承包人支付至总合同价款的 40%;待工程进度达到总工程量的 80%后,发包人根据院内实际经营情况向承包人支付至总合同价款的 70%;自工程进度达到总工程量的100%,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后,发包人根据院内实际经营情况向承包人支付至总合同价款的 90%;经竣工后审计结算完毕并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后,发包人根据院内实际经营情况向承包人支付至总合同价款的 97%;剩余 3%作为质量保证金,自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发包人根据院内实际经营情况一次性付清。
若发包人就本工程项目已申请政府专项债或存在其他资金来源,在政府专项债或其他资金尚未拨付到位时,发包人的付款不受本条本款前段的约束。
发包人每次付款的同时,承包人应当开具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13.1.1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 小时。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本工程承包人在完成招标范围内所有施工内容,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发包人移交全部竣工工程。其他遵循《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2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5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迟一天承担合同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工程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一致。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2 投料试车: 遵照《通用合同条款》。
13.4 竣工退场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经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7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除通用条款规定外,承包人须提供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其中包括承包人收款账户内容以及向发包人提供所收款项的发票,实际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结算审核,并以审核结果为准。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提出异议后,监理工程师在 14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发包人,发包人在 14 日内给予答复。
14.2 最终结清
14.2.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后 15 天内。
14.2.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以合同约定的最终付款期限为准。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以合同约定的最终付款期限为准。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36 个月,自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15.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第 2 种方式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不承担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且发包人就工程质量无异议后,发包人根据院内实际经营情况一次性付清。
15.3 保修
工程保修期为:3 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且正式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全面负责保修,维保过程中发包人不再承担额外费用。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若承包人未能在接到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场,发包人有权催促或另外找施工队伍进行维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承包方认可,在保证金内扣回,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因承包人未能及时履行维修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
协商。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
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
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
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承包
人未按投标文件投入机械设备组织施工,承包人施工期间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质
量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等均视为违约。
承包人发生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或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
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向发包人按合同总价的 1%支付违约金(二者以较高者为准),造成人身伤亡或其他财产损失的,除支付相应违约金外还应就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30)天内仍未完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又拒绝修复的,发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4)承包人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由承包人或以其他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相应费用双方协定确定。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形: / 。
合同解除后,相应工程款项结算由双方后续协商解决。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为施工现场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工伤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1)承包人购买建设工程意外伤害险;
(2)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购买相应强制保险。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遵照《通用合同条款》。
18.2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遵照《通用合同条款》。
19、争议解决
20、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3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金昌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约定
22、疫情期间,按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好人员管理、现场消毒、进出材料及车辆等管理工作。
23、承包人在承包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损害赔偿均由承包人承担。
附件: 附件1: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1: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老旧院区升级改造及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第四标
段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点击登录查看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甘肃浩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
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
定,制订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
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
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
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
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
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工程负责人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
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应与甲方(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于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所列明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有权扣留相应工程价款,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乙方行为涉嫌犯罪的,甲方有权举报或移交至有关司法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与主合同一并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主合同之日起至本合同项目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甲方(盖章) 点击登录查看
乙方(盖章) 甘肃浩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蒋中伟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点击登录查看
承包人(全称):甘肃浩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经协商一致就点击登录查看老旧院区升级改造及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第四标段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均属保修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3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3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3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3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36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且发包人就工程质量无异议的,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
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盖章):点击登录查看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日期: ****
承包人(盖章):甘肃浩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