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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方(简称甲方):点击登录查看
住所地:四川省渠县****
负责人:李德旭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拍卖方(简称乙方):点击登录查看
住所地: 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裘培颖
委托代理人:钟元媛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渠县****

第一条 拍卖标的

甲方将拍卖标的【渠县****

以增价拍卖的方式公开拍卖。
第二条 标的所有权、保管、移交、和参考价的设置
1、甲方承诺:对委托拍卖标的拥有合法无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没有任何第三人有权对标的物的权利及该标的的拍卖出售,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并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真实性、准确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物的瑕疵。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拍卖标的由甲方负责保管,并在拍卖成交后由甲方直接向买受人移交。
3、甲方确定以7.97 万元作为本次拍卖的起始价,且不设置底价。
第三条 举行拍卖的时间、地点
拍卖会的时间和地点以拍卖公告为准。拍卖方式为现场拍卖,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再将标的委托第三人进行交易。
第四条 拍卖标的交付或移交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发出的《拍卖成交报告》后,与买受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按约定期限以移交时的现状向买受人进行现场交接,标的具体移交相关事项以委托人与竞得人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为准。
第五条 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委托人不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拍卖佣金由竞得人支付。支付金额按照(川价发[2006]229)文件要求,拍卖成交价的3.5%收取。
第六条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须于成交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指定账户支付成交价款。
第七条 拍卖标的的撤回
甲方在乙方发布《拍卖公告》前可撤回拍卖标的,《拍卖公告》发布后拍卖竞价开始前,甲方不得撤回拍卖标的。
乙方有足够理由证明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拍卖活动,甲方应支付拍卖费用,赔偿因拍卖活动中止而造成乙方、竞买人的损失,同时承担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1、标的的权属状况与甲方声明的不一致;
2、标的存在甲方未声明的重大瑕疵;
3、标的的权利、占有、使用及相邻关系等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未解决的重大矛盾。
第八条 保密和廉政约定
1、乙方应当对甲方要求保密的内容或资产拍卖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乙方有义务对竞买人特别声明须保密的事项保密。
2、乙方人员不得为获取合作利益向甲方人员送礼、行贿;不得有向甲方人员提供宴请和娱乐活动及其他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规定、影响公平交易的行为。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1 甲方应配合与协助乙方或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的踏勘工作。
1.2 拍卖成交后,甲方应配合买受人进行资产权属与资料交接。

2、乙方义务
2.1 乙方应督促买受人依据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拍卖成交全部价款。
2.2 乙方应督促买受人及时出具为完成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资料及文件。
3、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拍卖公告和展示。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供咨询,甲方应如实提供解答。
4、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甲方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5、甲方在拍卖前声明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拍卖标的参考价10%(若拍卖成交,按成交价的10%)的违约金,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仍无法解决争议的,可选择向甲、乙双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乙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标的拍卖成交止。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签章):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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