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2025JZ - 5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点击登录查看教学楼建设项目
工程地点:兰州市****
发包人:点击登录查看
设计人:兰州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5年10月
签订地点:兰州市
发包人 点击登录查看
设计人 兰州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点击登录查看教学楼建设项目方案、初设及施工图设计及后续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标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名称、阶段、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
|序号|项目名称|阶段|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
|—-|—-|—-|—-|—-|
|1|点击登录查看教学楼建设项目|方案、初设、施工图设计|总投资:5729.67万元|教学楼(含多功能报告厅)一栋、配套地下车库、室外工程(室外道路、绿化、充电桩及相关配套管网、附属设施等)等|
工程特征及附注说明:
建设内容:总建筑面积11017.96平方米,其中:新建教学楼(含多功能报告厅)地上面积7309.84平方米、配套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面积3708.12平方米。教学楼(含多功能报告厅)一栋、配套地下车库、室外
室外道路、绿化、充电桩及相关配套管网、附属设施等)等。
建设规模:总投资 5729.67 万元,其中工程费 4660.94 万元,工程
建设其他费 644.3 万元,预备费 424.42 万元。
第三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 序号 | 资料文件名称 | 份数 | 内容要求 | 提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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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500 地形图 | 1 | 电子版 | 设计工作开展之前 |
| 2 | 地勘报告 | 1 | 原件 | 设计工作开展之前 |
| 3 |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 1 | 原件 | 设计工作开展之前 |
| 4 | 方案设计批复 | 1 | 原件 | 设计方案批复之后 |
| 5 | 初步设计批复 | 1 | 原件 | 初步设计批复之后 |
| 6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1 | 原件 | 施工图审查后 |
第四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时间及交付的设计文件:
| 序号 | 资料文件名称 | 份数 | 内容要求 | 提交日期 |
|——|—————-|——|———-|———-|
| 1 | 方案设计文本 | 6 | 原件 | 15 天 |
| 2 | 初步设计文本 | 8 | 原件 | 10 天 |
| 3 | 初步设计概算 | 4 | 原件 | 10 天 |
| 4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8 | 原件 | 20 天 |
特别约定:
3.图纸交付地点:发包人所在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第五条 发包人应支付合同项目的设计费为人民币捌拾柒万伍仟元整(小写:875000元)(此费用含税6%,税金:49528.3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玖仟伍佰贰拾捌元叁角整,不含税金额:825471.7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贰万伍仟肆佰柒拾壹元柒角整)。
设计费的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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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付费(定金)|20%|175000|合同签订后10日内|
|第二次付费|30%|262500|初步设计文件交付后15日内|
|第三次付费|40%|350000|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后15日内|
|第四次付费|10%|87500|竣工验收后10日内|
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2.在竣工验收完成审计后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3.实际设计费以双方协商结果或中标金额为准,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工作量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5.付款前,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实际交付与付款金额一致的、合法有效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包人可按约定付款给设计人,设计人未履行相应义务造成发包人延迟付款的,发包人不承担责任。由于设计人未足额缴纳应
6.1.1 发包人按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项目相关上位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
6.1.2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3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相关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支付相应设计费。
6.1.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提交设计文件时,如果发包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5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20天。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20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6.1.6 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组织有关施工单位,由设计人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通知设计人参加竣工验收。
6.1.7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6.1.8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索赔。
6.2.1 设计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相关上位规划,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设计规范现行标准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50__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定金尚未交付的,发包人按本合同标
的额的20%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不能超过本合同金额。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初步设计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经与业主协商确定新的交付时间,如果再不能按期完成,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定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
包人需要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8 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肆份。
8.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0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11 其他约定事项: 我公司委派 唐诗喆 为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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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蒋国鸿|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588号|
|邮政编码:730000|
|电 话:0931 - ****|
|传 真:0931 - ****|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银行帐号:****11807|
|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兰州市南滨河东路875号|
|邮政编码:730030|
|电 话:0931 - ****|
|传 真:0391 - ****|
|开户银行:建行兰州中山路支行|
|银行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