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人): 点击登录查看
乙方(受托人): 湖北联投物业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张斌
住所地:大冶市****
电话:****
通讯地址: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吴曙光
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电话:027 - ****
通讯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9C2地块工程科技大楼1401室
科创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经过政府采购招投标,乙方为甲方该项目的中标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招投标文件的基础上,经过自愿、平等、充分协商,就科创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FCG****号)有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物业名称:科创中心物业管理服务
座落位置:大冶市****
总建筑面积:科创中心总建筑面积 49200 平方米,本次采购物业管理服务招标的总面积为 36000㎡,其中含:计容面积 36000㎡,含食堂。
物业管理委托服务期限为三年,自 2025 年 8 月 9 日至 2026 年 8月 8 日止。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在项目预算许可下,甲方组织政务中心入驻单位代表、物业专家代表对物业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可以续签下一年合同,合同一年一签,最多不超过三年。考核不合格,甲方重新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详见招标文件。
甲方招标总面积 36000㎡,乙方中标金额为:126.77 万元/年(大写:壹佰贰拾陆万柒仟柒佰元整),平均每月为 105640 元(大写:壹拾万零伍仟陆佰肆拾元整),按月支付,招标人根据合同金额月平均数支付每月合同额款的 80%:84512 元(大写:捌万肆仟伍佰壹拾贰元整),剩余 20%季度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以后每月按
此结算方式进行结算。乙方应配合提供好付款所需凭证单据。
甲方有权因乙方服务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未提供合规发票等情形暂停或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直至乙方整改合格并补齐相关凭证。如乙方对季度考核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考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考核结果以甲方最终意见为准,乙方不得以考核争议为由拒绝或拖延服务。
乙方单位收款银行帐户资料如下:
收款单位名称:湖北联投物业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
收款帐号:****0532
行号:****
纳税人识别号:****34072L
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9C2地块工程科技大楼1401室
电话:027-****
合同总费用包括物业服务人工工资、社保、福利、节假日加班补助、服装费、利润和税金、管理费等所有费用。服务期间如遇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等上调,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物业服务人员配备
一、乙方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配备总人数不低于27人。其中包含管理人员1人,工程班1人;保洁班5人;客服班2人,绿化班1人,安保班17人。人员年龄要求男同志年龄60周岁以内,女同志年龄55周岁以内。
乙方未按本条配备27名服务人员的,每缺岗1人按月服务费5%计扣违约金,连续缺岗超5日的视为根本违约。
二、物业管理(含物业基础管理服务及配套食堂运营)根据本科创中心入驻人数制定不同服务方案及费用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1、按照招标文件对乙方投标文件中的管理和服务承诺对乙方的管理和服务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2、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与乙方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审定乙方物业管理制度,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对乙方的管理服务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乙方对违反服务承诺的事项进行限期整改;有权要求乙方采纳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乙方未在 24 小时内响应甲方整改要求的,每次扣减当月服务费 1%,累计 3 次视为重大违约。
5、甲方维保期内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按售后合同执行。维保期外设备设施维修和更换零配件、元器件单次材料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0 元(不含人工费)的由甲方支付;单项工程超过人民币 1000 元的建筑物、公共场地、道路、运动场所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支付。凡涉及到由甲方支付本合同之外的费用,乙方均需向甲方提出方案和建议,由甲方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否则甲方不支付相关的任何费用。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提供必要的物业服务功能性用房,乙方无偿使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须无条件归还,甲方有权随时收回。甲方原则上不提供乙方的行政办公用房,如需提供,乙方需按市场行情支付甲方房租、水、电、气、物业等费用;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设施设备操作说明和软件备份等;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料、档案、设备、
钥匙等无偿移交甲方,逾期甲方有权扣减服务费或追究违约责任。
7、若乙方没有履行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中的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如因乙方的过失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对此做出赔偿。
8、审定乙方管理规范要求。
9、甲方有权对乙方不称职人员提出撤换建议,有权要求乙方撤换违规人员。乙方应在甲方提出撤换要求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员撤换,逾期每延迟1日甲方有权扣减当月服务费1000元,直至撤换完成。
10、协助乙方作好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1、食堂归属于物业板块,费用为400元/人,食堂相关水电、燃气费用由甲方支付。
12、消防板块、监控板块、电梯维保板块费用由甲方支付。
13、零星维修消耗品费用由甲方支付,保洁耗材(卫生纸、香薰、洗手液等)物业费收取后,由乙方支付。
1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投标文件中管理和服务承诺进行服务并接受甲方的检查、督促和量化考核。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制定年度管理计划及物业管理制度,并经甲方审定后实施。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与本物业有较强针对性的物业管理制度。
4、乙方不得将委托管理项目转包给第三方管理,不允许分包或转包管理责任和管理事宜(特种设备维保除外,且须事先取得甲方书
面同意)。
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双方协商解决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6、乙方须将各项物业管理档案和统计分析数据等记录纳入档案管理,并保证完整。
7、在服务期内,乙方必须做好工作人员所需要的安全教育及安全措施,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工作范围内发生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为全体工作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雇主责任险,保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乙方未购买保险导致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按要求配备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相关专业服务人员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岗证,要严格政审,没有刑事犯罪记录;同时按照甲方要求应及时更换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工作人员。
9、在物业日常管理过程中对无法解决的事项或物业设施需要维修、保养时须及时向甲方反映。
10、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要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11、乙方配置人员日常劳动用具等,工作所需的设备低值易耗品等由乙方负责提供。
12、在本合同期间,对因乙方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的过错或乙方的工作人员失职等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与甲方无关。
13、乙方不得向他人收取服务范围内的任何费用,停车场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和核定的收费除外,如发现,查证属实的,扣除当月服
务费用5000元/次。
14、如本合同期满时甲方要求终止委托服务关系、或本服务周期终止,乙方应在甲方通过招投标重新选择新服务商、签署新委托服务合同、并书面告知乙方之后,方可结束为甲方提供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物业服务;甲方应抓紧确定新服务商并及时告知乙方。对于乙方按本条约定为甲方提供的超出合同期限的物业服务,甲方应继续按照本合同费用标准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甲方有权对超期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调整费用标准。
甲方解除合同后,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员撤离、资料移交、现场清理,逾期甲方有权扣减服务费或追究违约责任。
第八条 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
详见招标文件。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按应付报酬额的以日利率万分之一标准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导致甲方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未完全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考核标准扣减相应物业服务费。
3、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需提前三个月
通知对方:
①双方协商一致;
②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或者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①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经甲方要求乙方采取整改或补救措施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②乙方将物业的管理责任全部转让给第三方承担或与第三方联营的;
③乙方服务质量不达标、发生重大管理失误、或因政策调整、项目经营需要等情况下,甲方随时单方解除合同,无需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如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并在乙方要求的时限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或者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通知及送达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首部约定的通讯地址即为双方在本合同文书送达地址,同时本合同双方指定的的联系人为本合同指定的人。
甲方指定联系人为: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乙方指定联系人为: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任何一方的地址或联系人发生变更时,须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本合同确定的联系方式包括送达地址和联系人、电话均为发生纠纷后,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接收人。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应对甲方及入驻单位的资料、信息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违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疫情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2025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2025年 月 日
光吴
印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