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兵团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本底调查和融合排放清单编制项目
委托方(甲方): 点击登录查看
受托方(乙方): 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签订时间: 2025年9月
签订地点: 乌鲁木齐
委托方(甲方): 点击登录查看
住所地: 乌鲁木齐市****
项目联系人: 王柏棠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乌鲁木齐市****
电话: 0991 - ****
受托方(乙方一): 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新疆乌鲁木齐市****
项目联系人: 藏晓芳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
电话: 0991 - ****
受托方(乙方二):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住所地: 北京市****
项目联系人: 张皓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北京市****
电话: 010 - ****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兵团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本底调查和融合排放清单编制项目 进行技术服务,并支付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
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体排放清单编制指南等技术方法和活动水平数据,充分利用统计资料、部门数据、社会活动大数据,建立本地化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分类体系,并确定需核算的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种类。逐源确定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方法,完整规范获取活动水平数据,合理确定排放系数,严格执行全过程质控要求确保清单数据的一致性、可比性和权威性。
3. 提交成果:
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提交电子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4年度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以及电子版和2份纸质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4年度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网格化清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4年度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项目技术报告》。
4. 服务方式:
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前,乙方完成所有服务内容并提交相应成果。
履行地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4个师市、草湖项目区。
履约方式:乙方联合体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向乙方联合体支付项目报酬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本项目总报酬(咨询经费):¥****.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捌拾伍万元整),其中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一)项目经费为¥****.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陆拾柒万柒仟伍佰元整),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乙方二)项目经费为¥****.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壹拾捌万贰仟伍佰元整)。
2. 技术服务报酬由甲方_分期_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第一次付款:合同生效后,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甲方分别向乙方一支付¥****.00元(人民币壹佰零陆万柒仟元整),向乙方二支付¥873000.00元(人民币捌拾柒万叁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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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次付款:乙方提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4年度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经兵团生态环境局审核通过上传至清单编制与分析系统并提交生态环境部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个工作日内,甲方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甲方向乙方一支付¥****.00元(人民币壹佰零陆万柒仟元整),向乙方二支付¥873000.00元(人民币捌拾柒万叁仟元整)。
(3)第三次付款:项目所有工作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后,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个工作日内,甲方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甲方向乙方一支付¥533500.00元(人民币伍拾叁万叁仟伍佰元整),向乙方二支付¥436500.00元(人民币肆拾叁万陆仟伍佰元整)。
(4)乙方一及乙方二同意甲方将其应收合同款统一支付至乙方一下列账户:
乙方一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单位名称: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税号:****2948XD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财务电话:0991 - ****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建设路支行
账号:****01878
甲方上述账户支付合同款项即视为向乙方一和乙方二单位支付,如乙方一及乙方二配合单位之间未能按照内部约定分配合同款项或者就分配款项事宜出现争议的,与甲方无关,乙方一和乙方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仍应按照采购需求、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的约定全面、按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甲乙双方对其在合同缔结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双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上述规定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秘密的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非因披露方过错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或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年,以较晚的时间为
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
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的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以及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任何检测数据等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确需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应由乙方与其签订不低于本合同保密条款要求的保密协议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得复制、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文件和资料,以及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任何监测数据。在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立即将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一切与合同履行有关的资料包括全部复制文件返还。
第四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五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条款和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未履行合同有关条款,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期支付合同款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逾期损失费。从逾期之日起计算,每10天的逾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0.1%计算。
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期提供技术服务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每10天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0.1%计算。逾期超过30天未能完成提供技术服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4、若乙方存在违约情况,甲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双方确定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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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应保证合同款按时到位,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2、乙方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质量控制,确保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内容。
3、在合作期限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归双方所有。
4、甲、乙双方均拥有对本项目成果进行正常的宣传的权利,可以共同申请参加各种报奖活动,可以用作申报科研成果、测绘资质晋升和评定职称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甲乙双方确认以合同首部载明的信息作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送达方式,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知及其他文件,均应以上述约定送达方式及地址为准,否则无效。任何一方上述任一送达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提前 3 个工作日按本合同中约定的送达方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变更方承担。
有关本合同的通知或其他文件,若当面递送,以收件方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若以 EMS 特快专递或挂号形式等递送,无论收件方是否有签收,自该等文件投邮之日起的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相应的发送记录将作为有效证明;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的,以留存在发送方电脑、手机等当中的发送成功记录时间为送达时间;如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最早的送达为准。
双方确认前述送达方式亦为双方解决争议时接收法院、仲裁机构的诉讼、仲裁等法律文书之送达地址。
本条款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因合同其他条款的无效而无效。
第八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10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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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
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玖__份,每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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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点击登录查看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税 号: ****MB****A
地 址: 乌鲁木齐市****
2025 年10月11日
乙方一(盖章): 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税 号: ****2948XD
地 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
财务电话: 0991 - ****
开户银行: 农行新疆分行乌鲁木齐建设路支行
开户行行号: ****
帐 号: ****01878
2025 年10月10日
乙方二(盖章):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税 号: ****251650
地 址: 北京市****
财务电话: 010 - ****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旺新城支行
开户行行号: ****
帐 号: ****0083732
2025 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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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票粘贴处:
(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合同登记编号: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