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第三师某单位信息化设施设备升级改造项目
合同编号:
甲 方: 点击登录查看
乙 方: 新疆正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1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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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新疆正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采购标的
(标的详见附表)
合同总价:946200元(大写:玖拾肆万陆仟贰佰元整),包含商品到达甲方并能正常使用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以及保修费、税费等。
二、供货范围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合同货物、相关的技术资料。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合同或附件清单并未列入,但该部分漏项或短缺是满足合同货物的性能所必须的,则均应由乙方负责免费将所漏项或短缺的货物及技术服务等在最短的合理时间内补齐。
三、货款结算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经最终验收合格后
15个工作日内,乙方开具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2)分期支付:
①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款的/作为预付款,计¥/元(大写/整);
②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
总价款的/,计¥/元(大写/整)。
2.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甲方应根据采购计划确认的
资金支付方式,按规定将货款支付给乙方。其中确认"财政直接
支付方式"的,甲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提出
申请支付令、办理国库支付手续;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应在规定时
间内(不计入甲方付款期限),将货款支付给乙方;确认"财政
授权支付或单位自行支付方式"的,由甲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将
货款直接支付给乙方。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甲方在规
定期限内自行将货款直接支付给乙方。
3. 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甲方未收到发票的,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提供合格发
票,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发票认证通过是付款的必要前提之
一。
四、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
价5%的履约保证金(可提供保函),即¥47310.00元(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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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万柒仟叁佰壹拾元整),作为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的保证。
2、乙方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所需承担的
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履约保证金中不足以扣除的,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货款中扣除,
仍然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项目验收合格后,填写《履约保证金退付表》、《政府
采购项目验收单》交甲方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五、质量保证与权利保证
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20%的违约金。
收货物的条件,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1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方,并重新确定交货日期。
5. 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
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
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九、安装与验收
质保期不一致的,以较高标准为准。
2.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3. 质保期届满后,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货物提供终身维修服务,且维修时只收取所需维修部件的成本费,服务内容应与质保期内的要求相一致。
十一、保密条款
乙方对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应负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利用或对外发表或披露。违反前述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保密期限自乙方接收或知悉甲方信息资料之日起至该信息资料公开之日或甲方书面解除乙方保密义务之日止。
十二、违约责任
(一)一般违约责任
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
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他违约责任
1.本合同项下货物在交货、安装调试、验收及质保期等任
何阶段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验收标准的,甲方有
权向乙方索赔并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补救措施:
(1)由乙方采取措施消除设备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如
果乙方不能及时消除缺陷,甲方有权自行消除缺陷或不符合合同
之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由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
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
用新的技术资料替换有错误的技术资料或补供遗漏的设备或技
术资料等,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
损失。
(3)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
的数额,乙方必须降低货物的价格。
(4)退货,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合同款,同时应承
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
费等)。
2.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货总额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约定日期30个工作日不能交货
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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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的,参照前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值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4、乙方未能按约定要求履行保修义务的,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200元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保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货物缺陷或乙方服务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任何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有关责任并作出相应赔偿。
十三、不可抗力
切合理努力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减少损失。
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120 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四、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页无正文,为《政府采购合同》之签章页)
|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
|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王喆 |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张城铭 |
| 地址: |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
| 电话: | 电话:0991 -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门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 签订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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