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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经海门区人民政府批准(海政复[2025]237号),本局决定收回你单位名下位于正余镇通吕公路南侧的一宗面积为5049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范围详见附图)。有关补偿事宜由南通市****
特此通知。
二○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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