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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协议编号: BBS133T[2025]41 号-002
财产综合保险合作协议
一、引言条款、签署方及协议签订地点条款
甲方(投保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新疆石河子 133 团八小区****
负责人:张国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159092XG
联系人/授权代表:马洋
联系电话:****
乙方(保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地址: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卢建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900Y
联系人/授权代表:翟玉峰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新疆石河子市****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财产综合保险达成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二、协议生效条件时间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后,如保险单缴费起期早于保险起期,本协议生效时间以保险起期为准;如缴费起期晚于保险起期,本协议生效时间以缴费起期为准。
三、保险合作方案
3.1 投保险种
财产综合保险
3.2 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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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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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保险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3.5 保险期限
2025 年 10 月 20 日 0:00 起生效,至 2026 年 10 月 19 日 24:00 终止,有效期 1 年
3.6 保险条款名称
财产综合险条款
3.7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财产综合险责任限额(万元):26143.28 万元;
附加水暖管爆裂条款(万元):26143.2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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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免赔额/率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或核定损失的 5%,两者以高者为准

3.9 特别约定

(1)、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或核定损失的 5%,两者以高者为准;
(2)、本保险适用财产综合险条款,条款备案号为(中华联合)(备-企财)[2012]主 38 号;
(3)、财产附加险条款,条款备案号为:(中华联合)(备-企财)201239 - 216 号;
(4)、发生保险事故,在第一现场及时报案,报案电话:95585;
(5)、本保险所承保项目为:房屋及建筑物,保险金额:26143.28 万元。详见承保明细清单附件;附加水暖管爆裂条款,保险金额:26143.28 万元。详见承保明细清单附件。
(6)、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10 保险费及缴费约定

总价款(含税):大写人民币 贰拾万元,小写¥200000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陆佰玖拾元贰角伍分元(小写:¥188679.25 元)。
缴费约定:甲方签署投保单后,将保险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乙方应当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银行账户信息。乙方应在甲方支付款项前 3 日内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

3.11 保险协议语言与司法管辖

本保险协议语言为中文,本保险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除外)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除外)法律。

3.12 货币及汇率

所有关于本保险协议的保费、索赔和理赔应按人民币支付。如面临外币理赔的情况,汇率以出险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为准。

3.13 保险条款

详细见附件 2。

四、收款及开票信息

乙方收取保险费的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开票信息:

五、保密义务条款

5.1 甲乙双方对彼此之间提供的保密信息、本协议的存在、内容、签署及履行情况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双方一致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向外透露或提供另一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本协议的存在、内容、签署及

履行情况。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5.2 前述“保密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5.3 保密信息不包含下列信息:

5.4 任何一方均应保证在向有必要知悉保密信息的雇员(包括其关联公司雇员)、代理人、分包商披露保密信息前,这些雇员(包括其关联公司雇员)、代理人、分包商将按照不低于本协议的要求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5.5 本条规定之保密义务自披露方提供之日起永久有效。

六、权利义务限制转让条款

6.1 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亦不得分包。

七、反商业贿赂条款

7.1 甲、乙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守法、公正、公开、廉洁的原则开展执业活动,坚决拒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和不当竞争。

7.2 甲、乙双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向对方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报销各种费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7.3 甲、乙双方承诺,如对方工作人员以任何理由索要任何钱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报销各种费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不当利益,将自觉抵制。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

8.1甲乙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适当、诚实守信等原则,保护甲方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九、反洗钱条款

9.1 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职责、相互协助,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

9.2 乙方按照反洗钱监管法规的要求承担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甲方向乙方提供详细、准确、有效的客户身份信息资料、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及其他为履行反洗钱义务而需要甲方协助提供的资料。乙方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利交易记录、确保双方能足以重视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双方应共同协助相关监管机构妥善处置反洗钱重大案件。

十、仲裁与诉讼管辖条款

10.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2 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双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十一、通知及送达
11.1 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信息应以书面通讯方式通过邮递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一切书面通讯均应发往本协议确认的地址。本协议所指的任何书面通讯的送达日是指:如经邮递服务公司传递,则收件人签收日或邮件寄出后的第3个工作日(以二者中较早的时间为准)为送达日。如经电子邮件传递,则收件人收到日或电子邮件发出后的次日(以二者中较早的时间为准)为送达日。
双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三国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联系人:马洋
通信地址:新疆石河子133团八小区****
电话:****
电子邮箱:****@qq.com
乙方:卢建民
联系人:翟玉峰
通信地址:新疆石河子河市****
电话:****
电子邮箱: ****@qq.com
11.2 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通讯信息发生变更,均应在变更前3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变更前的地址、号码、联系人发送文件或信息视为有效。以上地址及联络方式也是双方发生争议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时的司法送达地址及联络方式。
甲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三团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地址:新疆石河子133团八小区****
负责人:张国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B159092XG
联系人/授权代表: 马洋
联系电话:****
乙方: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地址: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卢建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10000
联系人/授权代表: 翟玉峰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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