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 B8S133T[2025]41 号-001
政府公共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合作协议
一、引言条款、签署方及协议签订地点条款
甲方(投保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新疆石河子 133 团八小区****
负责人:张国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159092XG
联系人/授权代表:马洋
联系电话:****
乙方(保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地址: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卢建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900Y
联系人/授权代表:翟玉峰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新疆石河子市****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政府公共安全事故责任保险达成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二、协议生效条件时间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后,如保险单缴费起期早于保险起期,本协议生效时间以保险起期为准;如缴费起期晚于保险起期,本协议生效时间以缴费起期为准。
三、保险合作方案
3.1 保险险种
政府公共安全事故责任保险
3.2 投保人
点击登录查看
3.3 被保险人
点击登录查看
3.4 保险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3.5 保险期限
2025 年 10 月 20 日 0:00 起生效,至 2026 年 10 月 19 日 24:00 终止,有效期 1 年
3.6 保险条款名称
政府公共安全事故责任保险条款
3.7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详细见所下附表:
| 险种 | 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万元) | 每人身份伤亡责任限额:其中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万元) | 保费(每人/元) | 备注 |
|---|---|---|---|---|
| 政府公共安全事故责任保险 | 800/600 | 40/4 | \multirow{6}{*}{20} | \multirow{6}{*}{医疗费用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核定损失后,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绝对免赔人民币 100 元或核定损失的 5%,两者以高者为准。} |
| 附加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 | 80/40 | 40/4 | ||
| 附加溺亡责任保险 | 80 | 40 | ||
| 每次事故政府应急处理费用 | 10 | / | ||
| 附加无责事故救助保险 | 80/40 | / | ||
| 附加无过失补偿责任保险 | 80/40 | / |
医疗费用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核定损失后,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绝对免赔人民币 100 元或核定损失的 5%,两者以高者为准。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须在 48 小时内报案,报案电话 95585。
(2)医疗费用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核定损失后,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绝对免赔人民币 100 元或核定损失的 5%,两者以高者为准。
(3)本保单附加无责事故救助保险: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投保人已缴纳附加险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行政区划内的户籍人员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人员因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不含港澳台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医疗费用的赔偿或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累计责任限额 80 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40 万元。本保单突发事件指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容井盖事故;公共区域燃气事故。
(4)附加无过失补偿责任保险: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投保人已缴纳附加险保险费,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害事故,尽管被保险人已履行了相应职责或义务,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书、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或者经保险人认可的调解书,被保险人仍需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合同约定的损害事故是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台风(热带风暴)、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等自然灾害。累计责任限额 80 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40 万元。
总价款(含税):大写人民币 贰拾玖万陆仟捌佰 元,小写¥296800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贰拾捌万元(小写:¥ 280000 元。
缴费约定:甲方签署投保单后,将保险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乙方应当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银行账户信息。乙方应在甲方支付款项前 3 日内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
本保险协议语言为中文,本保险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除外)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除外)法律。
所有关于本保险协议的保费、索赔和理赔应按人民币支付。如面临外币理赔的情况,汇率以出险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为准。
3.13 保险条款
详细见附件1。
四、收款及开票信息
乙方收取保险费的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账户号:****06455
开户行名称: 农业银行
开户行地址: 农行石河子兵团(金苑)支行
甲方开票信息:
户 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三团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开户行:/
账 号:/
纳税人识别号:****MB159092XG
电 话:****
地址:新疆石河子133团八小区****
五、保密义务条款
5.1 甲乙双方对彼此之间提供的保密信息、本协议的存在、内容、签署及履行情况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双方一致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向外界透露或提供另一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本协议的存在、内容、签署及履行情况。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5.2 前述“保密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5.2.1 由披露方直接或间接地披露给接收方的,以书面、图形、计算机可读形式或其他有形形式(包括文件、软件、图片、原型、样品、数据以及设备)记载的全部信息;
5.2.2 由披露方直接或间接的以口头方式披露予接收方的信息。
5.3 保密信息不包含下列信息:
5.3.1 由披露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收方披露的信息;
5.3.2 披露时即为公共知晓的信息,或并非由于接收方违反本协议而成为公共知晓的信息;
5.3.3 在披露方披露之前,即为接收方在不对披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所知悉的信息;
5.3.4 由第三方披露给接收方的信息,且接收方已知晓第三方无须对该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5.3.5 由接收方在没有参考披露方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的信息;
5.3.6 因法律、法院命令、法律程序或具有管辖权的政府或监管机构所要求做出的披露。
5.4 任何一方均应保证在向有必要知悉保密信息的雇员(包括其关联公司雇员)、代理人、分包商披露保密信息前,这些雇员(包括其关联公司雇员)、代理人、分包商将按照不低于本协议的要求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5.5 本条规定之保密义务自披露方提供之日起永久有效。
六、权利义务限制转让条款
6.1 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亦不得分包。
七、反商业贿赂条款
7.1 甲、乙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守法、公正、公开、廉洁的原则开展执业活动,坚决拒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和不当竞争。
7.2 甲、乙双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向对方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报销各种费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7.3 甲、乙双方承诺,如对方工作人员以任何理由索要任何钱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报销各种费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不当利益,将自觉抵制。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
8.1 甲乙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适当、诚实守信等原则,保护甲方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九、反洗钱条款
9.1 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职责、相互协助,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
9.2 乙方按照反洗钱监管法规的要求承担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甲方向乙方提供详细、准确、有效的客户身份信息资料、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及其他为履行反洗钱义务而需要甲方协助提供的资料。乙方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双方能足以重视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双方应共同协助相关监管机构妥善处置反洗钱重大案件。
十、仲裁与诉讼管辖条款
10.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2 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双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十一、通知及送达
11.1 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信息应以书面通讯方式通过邮递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一切书面通讯均应发往本协议确认的地址。本协议所指的任何书面通讯的送达日是指:如经邮递服务公司传递,则收件人签收日或邮件寄出后的第3个工作日(以二者中较早的时间为准)为送达日。如经电子邮件传递,则收件人收到日或电子邮件发出后的次日(以二者中较早的时间为准)为送达日。
双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 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人: 马洋
通信地址: 新疆石河子133团八小区****
电话: ****
电子邮箱: ****@qq.com
乙方: 卢建民
联系人: 翟玉峰
通信地址: 新疆石河子市****
电话: ****
电子邮箱: ****@qq.com
11.2 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通讯信息发生变更,均应在变更前3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变更前的地址、号码、联系人发送文件或信息视为有效。以上地址及联络方式也是双方发生争议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时的司法送达地址及联络方式。
十二、保险服务
1.乙方建立与本次协商要求相适应的、能够满足本合同约定责任的保险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专门的服务机构,配备固定的联系和专业服务人员。
2.乙方上门为投保单位免费办理承保、理赔、批改、宣传等保险手续和服务。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