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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待签样本)
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央级媒体平台传播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编号: GSJH[2025]01616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编号: GSJH[2025]01616
甲方合同编号: GSJH[2025]01616
甲方(采购人): 点击登录查看
乙方(成交供应商):央拓国际融合传播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25 年 9 月 28 日

合同协议书

甲方(采购人): 点击登录查看
乙方(成交供应商): 央拓国际融合传播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点击登录查看部级媒体平台传播采购项目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广告发布概况

1、广告发布的内容、时间、发布平台、发布频次等相关信息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认。
2、合作期内,乙方应在约定的平台上发布15秒广告,在《城市风华录》第11期节目内中插广告段的正常位置播出,1次/期,共1期。实际发布起始日期推迟的,截止日期相应顺延。

三、广告内容

1、广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样稿)由甲方提供,甲方需在广告投放前15个工作日,将广告内容提供给乙方,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上述材料的内容和表现形式进行审查。
2、如根据甲方的需求,乙方为甲方提供广告设计、制作服务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已包括在本协议的约定费用中,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向乙方提供设计需求及广告物料(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所需的广告音视频、广告LOGO、文字资料等)以快递、网络或其他形式提供给乙方,乙方提供设计及制作方案给甲方的,甲方应在10日内确认,因甲方未能及时确认导致广告发布延迟的,不视为乙方违约,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后果。
3、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方案制作广告后,甲方有新的制作要求或者要求变更方

案的,对重新制作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费用事宜。
4、广告内容和排期确定后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如甲方确需变更的,甲方须在不少于广告内容发布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如由此导致发布费用增加的,甲方应另行补足增加的费用,并按照更换前广告排期的费用标准弥补乙方广告位空档期间的所有损失。
四、合同费用及付款方式
1、合同费用:含税人民币【999,800.00】元(大写:【玖拾玖万玖仟捌佰】元整),不含税金额为【943,207.55】元(大写:玖拾肆万叁仟贰佰零柒元伍角伍分),税额为【56,592.45】元(大写:伍万陆仟伍佰玖拾贰元肆角伍分),税率为6%。
2、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户名: 央拓国际融合传播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商务中心区支行
银行账号: ****02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税率6%。
甲方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8032K
地址电话: 甘肃省兰州市**** 0931-****
开户行及账号: 工行金城支行
3、付款日期及比例:
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且不得晚于广告首次发布之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总额的【100】%,即含税人民币【999,800.00】元(大写:【玖拾玖万玖仟捌佰】元整)。
如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乙方费用的,乙方有权延迟发布广告,直至甲方付款之日。如因此导致广告排期发生变化,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后果。

4、验收: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服务后向甲方提供服务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服务报告后 5 日内进行验收,甲方对服务内容有异议的,双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协商解决,如甲方逾期未完成验收或未通知乙方验收是否合格,视为乙方提供的服务通过验收,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第四条之约定支付乙方全部费用。
五、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拟在新媒体平台账号投放的广告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及其他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共道德准则,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不得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如广告内容属于特殊广告的,在发布前应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甲方应在广告发布前依法申请广告审查并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因甲方未通过前述审查导致任何后果的,由甲方全部承担,甲方亦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甲方理解并认可,乙方在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上需接受总台的管理及内容审查,总台有权对甲方拟投放的广告进行最终审核。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广告的审定不代表该广告已获得总台的播放许可,如乙方审定甲方提供的广告后未获得总台的广告播放、投放许可,甲方应配合总台的要求对广告内容进行修改,甲方同意按总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例如资质证明、技术证明、承诺函、免责声明等,具体内容及形式以总台要求为准)。如甲方不配合修改或不配合提供证明文件导致广告不能发布或延迟发布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及总台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广告费用。
5、为本协议之目的,甲方需指派 1 名工作人员(姓名:白蓉 联系电话:**** )与乙方进行工作沟通和协调。
6、如因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前向乙方提供拟投放的广告及相关物料,或存在甲方提供的广告不完整、非法、不真实等瑕疵,造成乙方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迟延或无法发布广告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如对广告的投放情况存在异议(包括认为存在错播、漏播),甲方应在该

广告发布后 3 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了其
全部义务。如甲方书面向乙方提出后,经总台确认存在错播、漏播情况的,由乙方按
照《中央电视台电视广告错漏播办法(试行)》执行。
六、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审查甲方拟在新媒体平台账号上投放的广告内容、广告形式及相关
广告物料,有权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拒不修改的,乙方有权拒绝发布,因此造成
的广告延期播出或无法播出及相应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于本协议期限内在新媒体平台账号上完成广告
播放,因甲方原因导致服务内容未完成的,视为甲方放弃相关权益。
3、为本协议之目的,乙方需指派 1 名工作人员(姓名:梁红丽 联系电话:
**** )甲方进行工作沟通和协调。
4、总台新媒体账号只负责发布,如平台方依据其相关商业规则进行屏蔽或限流,
不视为乙方违约。
七、声明与保证
甲乙双方分别向对方声明与保证如下: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
2、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交易,而该等交易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3、其授权代表拥有充分授权代表其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其具有法
律约束力;
4、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不会导致违反中国适用法律的规定,也不违反对其具
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5、应乙方要求,甲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甲方与其代理的客户签订的广告发布
授权书(如有)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
章),并提供原件备查。
6、如甲方系代理应确保已获得合法授权,如甲方未取得广告主之合法有效授权
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属于严重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总金额【20%】的违
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全部损失的,甲方应按损失金额足额赔偿乙方。同时,

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立即下线甲方投放的广告。
八、违约责任
1、甲方理解并认可,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广告发布有严格的规定,且新媒体平台账号及相关内容发布应接受总台的严格审查。如因甲方提供的广告用语、广告设计等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总台的审查规定,导致乙方未能发布甲方提供的广告、因发布甲方提供的广告被有关政府部门批评、处罚或有关部门勒令停止发布该等广告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和/或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乙方应将处罚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如乙方遭受任何处罚的,甲方有义务就乙方遭受的处罚向乙方作出同等金额的赔偿,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将相关款项支付给乙方。
2、如甲方逾期支付本协议项下广告费用,则每逾期1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未付款项【0.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10】日,乙方有权停止发布并撤回全部已发布的广告;甲方逾期付款超过【15】日,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本协议总金额【20%】的违约金,且甲方应支付乙方已经履行的服务的全部费用。
3、如甲方或甲方代理的客户(如有)出现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产品质量问题等纠纷,或者误导、欺骗公众和消费者,或者违反国家宣传政策和舆论导向,或出现其他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任何负面新闻的,乙方有权立即下线相关广告。因上述原因使乙方遭受投诉、行政处罚和司法追究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义务就乙方遭受的处罚或乙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向乙方作出同等金额的赔偿,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将相关款项支付给乙方。
4、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广告费用。
5、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在收到守约方书面要求其履行其义务的通知后10日内仍拒不履行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的,守约方可通过向该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终止本合同,并且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维权成本及费用。

九、免责条款

双方同意,就下列情形,甲方认可不视为乙方违约:
1、甲方理解,基于政府主管部门、总台的宣传政策或乙方经营工作整体利益考虑,新媒体平台账号的内容、版面布局、页面设计等有关方面如需进行调整而影响本协议项下广告内容的发布(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位置和/或发布期限等),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尽可能将上述影响降低至最低程度,并尽快通知甲方。
2、甲方理解,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及第三方平台原因等引致的服务中断或其他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情形,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尽力避免本协议项下广告内容发布中断或将中断时间限制在最短时间内,并尽快通知甲方。
3、甲方理解,如涉及广告在第三方平台发布的情形时,由于第三方平台原因或者由于广告内容不符合第三方平台要求导致广告无法发布或迟延发布等情况,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尽可能将上述影响降低至最低程度,并尽快通知甲方。

十、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该等情况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法令、疫情管控、自然灾害、战争、网络堵塞或中断、黑客袭击、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要求或任何其它类似非乙方可控制的事件。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通知相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具体情形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该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该方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尽最大努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及负面影响。
未免疑义,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60 日】以上,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延长履行期限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如双方提前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已经履行完毕的服务的全部费用。

十一、知识产权

1、双方保证,向另一方提供的资料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合法权益,否

则一切责任由提供方自行承担,与接收方无关。
2、在合作业务开展过程中甲方提供的广告样片、样稿、样带及其他宣传资料其
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均归甲方或者原权利人所有,乙方提供的域名、网站、网页、APP
等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均归乙方或者原权利人所有,不因本次合作而发生转移。
3、本协议约定的节目/栏目/直播的相关知识产权归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所有,
总台主持人肖像不得随意使用。相关海报、短视频、预告等未经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
经理室批准,甲方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二次传播。
4、因一方提供的资料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导致的法律后果全部由该方承担,并
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判决及行政处罚及和解或调解
支付的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该等实际损失应在法律文书实际生效或
实际损失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赔偿给对方。
5、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
商业信息、技术、代码及其他资料,否则应向该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
全部损失。
6、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应且应确保其客户(如适用)不得使用乙方或
乙方关联方的名义(包括但不限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央电视台”、“央视”、
“CMG”、“CCTV”、“CCTV.com”)进行任何市场经营活动和宣传推广活动。否则,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总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全部损失
的,甲方应按损失金额足额赔偿乙方。
十二、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涉及的所有内容,以及执行本协议过程中相关的一切商
业、合作义务及隐私等资讯保密,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因法律
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公开的情形除外)。
2、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任一方有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
继续遵守前述保密义务,直到保密信息可从公开途径合法获得之日为止。
十三、廉洁条款
1、甲方不得向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第三方的员工、工作

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参与设立的实体或组织,直接或间接支付任何佣金、报酬或者给予回扣,或者提供任何礼品、有价证券及实物等。
2、若甲方违反上述规定,视为违约。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单方终止本协议,同时保留依法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或其关联公司带来的所有损失。
十四、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及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和执行。
任何与本协议相关或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等维权成本及费用。
十五、其他
1、乙方有权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授权于第三方。
2、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完整一致意见,应取代双方之前任何的口头和书面的建议、意见、协商、陈述、承诺、记录、文件等。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4、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双方联系信息(如协议首页所列)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特别程序和执行程序。
6、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无正文)

甲方名称(盖章): 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 甘肃省兰州市****
电 话: 0931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白蓉
签订日期: 2025.9.28

乙方名称(盖章): 央拓国际融合传播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永安里14楼东侧朝阳区体育综合楼五楼
电 话: 010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202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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