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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 正本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GF - 2017 - 0201)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 2013 - 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 2017 - 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

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
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
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
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
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
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
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
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
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
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 根据《示范文本》订立
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
务。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点击登录查看
承包人(全称): 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庆阳市****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庆阳市****
2.工程地点:庆阳市西峰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区****
4.资金来源: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及区级财政配套等多渠道筹措。
5.工程内容:改造dn160-dn225钢丝网骨架给水管道580m,公称压力1.0MPa;改造dn110-dn160聚乙烯PE100中水管道601m,公称压力1.0MPa;改造d300-d800Ⅱ级钢筋混凝土雨水管道925m;改造dn300-dn400钢带增强螺旋波纹污水管道639m,环刚度SN=12.5KN/m2;改造dn110PE100SDR11系列燃气用聚乙烯管道576m,设计压力0.4MPa;改造DN300-DN600直埋保温热力管道2×584m;改造钢筋砤电力管沟477m,尺寸1200mmX1350mm;改造 UPVC110通信管道 6240m;恢复车行道面积8663m²。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土方工程(大规模土方工程)、

道路工程(拆除工程、路基处理、道路工程)、交通工程(交通标志工程)、
给水工程(管道基础及各类井工程、给水管道安装工程)、污水工程(管
道基础及各类井工程、污水管道安装工程)、雨水工程(管道基础及各类
井工程、雨水管道安装工程)、中水工程(管道基础及各类井工程、中水
管道安装工程)、热力工程(管道基础及各类井工程、热力管道安装工程)、
燃气工程(管道基础及各类井工程、燃气管道安装工程)、电气工程(管
道基础及各类井工程、电气工程)、通信工程(管道基础及各类井工程、
通信管道工程)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5 年 10 月 22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6 年 5 月 2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21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
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 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贰拾陆万柒仟零玖拾壹元捌角陆分
(¥****.86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肆拾柒万叁仟陆佰叁拾叁元壹角(¥473633.1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 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张发元。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点击登录查看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且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八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四份。

发包人: 点击登录查看(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雷士康
组织机构代码:****51163U
地 址: 庆阳市****
邮政编码: 745000
法定代表人:张冠鹏
委托代理人:张维鹏
电 话: ****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承包人: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733306
地 址:甘肃省庆阳市****
邮政编码:745000
法定代表人:漫宏喜
委托代理人: 苏伟
电 话:0934-****
传 真:0934-****
电子信箱:****@qq.com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峰东街支行
账 号:********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点击登录查看
承包人(全称): 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经协商一致就庆阳市西峰区城区重点内涝区域排水防涝地下管网连通改造项目(一
期)-城北二路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
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
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 年;
  3. 装修工程为 /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
  7. 道路路基工程和道路路面工程为 2 年;
  8.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
    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95-

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包人有权扣除维修费用。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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