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项目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数字一体化脊柱康复中心建设项目
合同编号: QYZC2025-0240
甲 方: 点击登录查看
乙 方: 山东众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25 年 08 月 21 日
甲方(全称): 点击登录查看 (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 山东众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供应商)
乙方2(全称): / (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 / (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 □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 金额:
国别: 品牌: 规格型号:
☑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 □否 ☑不涉及
2. 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3,987,000.00
大写: 叁佰玖拾捌万柒仟元整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无
大写: 无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固定费率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 (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成本补偿: (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 (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 合同履行
(1) 起始日期: 2025 年 08 月 21 日, 完成日期: 2025 年 10 月 04 日。
(2) 履约地点: 甘肃省庆阳市点击登录查看
(3) 履约担保: 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 □是 √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4) 分期履行要求:
(5) 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4. 合同验收
(1)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点击登录查看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 □是 √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 √是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 √是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是 √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 □是, 抽查比例: √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 □是, (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邀请外院专家验收
(2) 履约验收时间: (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 日内组织验收)
(3) 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 (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1、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乙方于甲方指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由甲方指派专人配合乙方进行本次项目验收。2、由甲方在上述第1条工作完成后通知乙方负责人,组织验收。
验收过程严格按照招标结果、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投标文件的参数响应及国家有关本次采购项目的验收标准进行,并签署验收意见及验收单一式五份,所有参加人员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项目质量应符合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是 □否
/ (产权过户登记等)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供应商)|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点击登录查看|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山东众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章)|李正赵|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分管领导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拥有者性别|男|
|住所|华池县****
|经办人|李琼|联系人|王越|
|联系电话|0934 -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华池县****
|邮政编码|745600|邮政编码|250000|
|电子邮箱|****@qq.com|电子邮箱|****@163.com|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55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D5PJ191|
| |开户名称|山东众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齐鲁银行山东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分行营业部|
| |银行账号|********|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标的及金额
2.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 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 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 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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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合同履行
6.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 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 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 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 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 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 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 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 质量标准和保证
8.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 权利瑕疵担保
9.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 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 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 知识产权保护
10.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 保密义务
11.1 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限所限,直至该信息成
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价款支付
12.1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 履约保证金
13.1 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 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 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 售后服务
14.1 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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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 违约责任
15.1 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 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 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 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 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 丧失商业信誉;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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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
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
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
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
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
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17.合同分包
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
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
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
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
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
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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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 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
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 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政府采购政策
20.1 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 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 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通知
22.1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 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至此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 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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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23.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 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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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第1.2(6)项 | 联合体具体要求 | 非联合体 |
|---|---|---|
| 第二节第1.2(7)项 | 其他术语解释 | 无 |
| 第二节第4.4款 | 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 | 甲方在到货验收中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和验收标准或有异议时,应在收到货物后三日内通知乙方 |
| 第二节第4.6款 | 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甲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货或拒绝收货,应向乙方支付退货部分货款总额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运输费用 |
| 第二节第5.4款 | 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1. 乙方交货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的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负责包退包换。 2.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每逾期一日,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部分货物价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节第6.1款 | 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 | 按照合同价款支付顺序履行 |
| 第二节第7.1款 | 包装特殊要求 | 无 |
| 指定现场 | 点击登录查看 | |
| 第二节第7.2款 | 运输特殊要求 | 无 |
| 第二节第7.3款 | 保险要求 | 合同报价包含保险费用 |
| 第二节第8.2(1)项 | 质量保证期 | 免费质保期1年,质保期内免费维修及更换所需配件,无法维修的应更换新产品。 |
| 第二节第8.2(3)项 | 货物质量缺陷响应时间 | 30分钟内响应,2小时内远程排除故障,若远程无法解决,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 |
| 第二节第11.1款 | 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 无 |
| 第二节第12.2款 |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预付款,设备进场,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内容,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
| 第二节第13.2款 |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无 |
| 第二节第13.3款 |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 | 无 |
| 第二节第14.1(3)项 | 运行监督、维修期限 | 乙方定期派遣责任工程师巡访,巡检设备,并与直接使用人交流货物使用相关事宜。 |
| 第二节第14.1(5)项 | 货物回收的约定 | / |
| 第二节第14.1(6)项 | 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 ①对整机提供终生维修服务;
②只收取配件成本费,不收取人工服务费;
③提供良好的维修服务及广泛而优惠的技术支持。 |
| 第二节第15.1款 | 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 | 在产品的有效期内对确因检定表明是质量引起的任何缺陷实施补偿,并及时更换保证质量的合格产品,不加价;及时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协助解决异常情况,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
| 第二节第15.2(2)项 | 迟延交货赔偿费 |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每逾期一日,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部分货物价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
| 第二节第15.3款 | 逾期付款利息 | 甲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分期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逾期货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 |
| 第二节第15.4款 | 其他违约责任 | 无 |
| 第二节第19.2款 | 解决争议的方法 |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甲方所在地;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二节第23.1款 | 其他专用条款 |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附件:
(二)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数字化脊柱康复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07ZC2025 - 0240
单位: 元
|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型号 | 生产厂家 | 单价 | 采购数量 | 总价 |
|---|---|---|---|---|---|---|---|
| 1 | 激光定位系统 | 三坛 | SY - 001 | 杭州三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718000 | 1 | 718000 |
| 2 | 姿势姿态及足底压力评估系统 | 康立人 | K6000 | 湖南康立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217000 | 1 | 217000 |
| 3 | 青少年脊柱侧弯筛查系统 | 康立人 | K6100 | 湖南康立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148000 | 1 | 148000 |
| 4 | 脊柱侧弯测量尺 | 健衡 | Therat go1s | 郑州健衡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 800 | 1 | 800 |
| 5 | 颈腰椎脊柱减压牵引系统 | 康立人 | KR8000 | 湖南康立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890000 | 1 | 890000 |
| 6 | 医用电动床 | 康立人 | K8200 | 湖南康立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106000 | 1 | 106000 |
| 7 | 脊柱脉冲治疗仪 | 康立人 | K8100 | 湖南康立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40800 | 1 | 40800 |
| 8 | 立式牵引治疗仪 | 海泰新光 | 380000 | 1 | 380000 | ||
| 9 | 脊柱侧弯矫正训练系统 - 康复训练器(立式) | 康立人 | KR200B | 湖南康立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198000 | 1 | 198000 |
| 10 | 脊柱侧弯矫正训练系统 - 康复训练器(卧式) | 康立人 | KR300 | 湖南康立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148000 | 1 | 14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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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3D 颈腰椎评估训练系统 | 康立人 | K9100 | 湖南康立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189000 | 1 | 189000 |
| 12 | 360 动态核心肌力评估训练系统 | 康立人 | K9200 | 湖南康立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339000 | 1 | 339000 |
| 13 | 功能磁刺激治疗工作站 | 君德 | LM - 100QB | 河北君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256000 | 1 | 256000 |
| 14 | 干扰电治疗仪 | 百昌源 | Source - Inter ference e - BIAF | 河南百昌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153000 | 2 | 307200 |
| 合计 | | 大写: 叁佰玖拾捌万柒仟元整
小写: ¥3,987,000.00 | | | | | |
| 注: | 1. 报价明细表中应列明开标一览表中每项的分项内容。 | | 2. 此格式可拓展但不允许变动。 | | | | |
| |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2025 年 08 月 12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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