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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合同编号:
技术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热电联产规划(2024-2035)环境影响评价
委托方(甲方):点击登录查看城镇管理和生态保护中心
受托方(乙方):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时间: 2025年月 日
签订地点: 新疆乌鲁木齐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技术咨询合同

委托方(甲方):点击登录查看城镇管理和生态保护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U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郑礼平
项目联系人:时永芳
通讯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电话:****

受托方(乙方):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946W
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宋为兵
项目联系人:张浩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钱塘江路支行
账号:********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
电话:****
电子信箱:****@163.com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点击登录查看热电联产规划(2024-2035)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1. 咨询内容:编制《点击登录查看热电联产规划(2024-203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2. 咨询要求:按规范和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编制工作,工作成果达到管理部门评审要求。
  3. 咨询方式:进行技术咨询并提交纸质版报告。
  4. 咨询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并提交本合同项下全部技术咨询成果工作之日,并协助甲方通过管理部门评审止。
  5. 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技术咨询成果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 合同生效后甲方提供齐全、可行的技术资料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并完成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报审版的《点击登录查看热电联产规划(2024-203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6. 提供技术资料:
    (1)项目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先向甲方提供《基础技术资料清单》);
  7. 提供工作条件:
    (1)为乙方提供便利条件。
    (2)协助乙方收集当地相关资料。
  1. 其他: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工作费用,如支付时间延期,则乙方提交工作成果的时间相应顺延。
    甲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合同生效且收到乙方提交的《基础技术资料清单》后五日内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如提供资料时间延后或未按期提供乙方应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及要求,逾期视为甲方已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资料。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咨询报酬总额(含税6%)为:人民币叁拾伍万伍仟元整(¥355000.00),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叁拾叁万肆仟玖佰零伍元陆角陆分(¥334905.66),税金为人民币贰万零玖拾肆元叁角肆分(¥20094.34),包含编制费、监测费及专家评审费。后续如有工作范围及内容调整,费用增减双方另行商榷。
序号 项目内容 价格(万元) 备注
1 点击登录查看热电联产规划(2024-203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35.5 税率6%,包含编制费、监测费及专家评审费。
合计 35.5
2.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总额的50%,计人民币壹拾柒万柒仟伍佰元整(¥177500.00); (2)提交报审版《点击登录查看热电联产规划(2024-203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总额的40%,计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元整(¥142000.00); (3)《点击登录查看热电联产规划(2024-203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通过评审取得批复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总额的10%,计人民币叁万伍仟伍佰元整(¥35500.00)。

如非乙方原因致使未通过相关部门评审,则甲方应在乙方交付上述报审版报告 90 个工作日内支付本款项。
3、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每笔款项前 3 日均应先向甲方提供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不按时提供相应数额的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至乙方提供发票后的合理时间。
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乙方经营管理信息、技术信息、本合同内的技术咨询报告,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密(供审批除外)。
  2. 涉密人员范围:公司有关参与项目人员
  3. 保密期限:3 年。
  4. 泄密责任:因泄密而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
  5.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经营管理信息、技术信息、本合同内的技术咨询报告,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密(供审批除外)。
  6. 涉密人员范围:有关参与项目人员。
  7. 保密期限:3 年。
  8. 泄密责任:因泄密而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履行期间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3 日内予以答复;另一方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拒绝对方提出的变更请求。
    第七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 乙方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向甲方提交纸质版 5 份,
    电子版(PDF)1 份。
  2. 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符合相关规范,达到管理部门
    的评审要求并获取相关审核意见。
  3. 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相关成果如需评审由甲方协助
    乙方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 评审的时间和地点:由双方视具体情况商定。
    第八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提交工作成果的,每逾期一日按
    合同总标的的 1%承担违约金,违约金达到合同总价款 20%的,甲方有权
    要求解除合同;
    2、乙方提交的成果评审时需要修改的,乙方应当进行修改,修改
    的过程不再另行计算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评审无法通过的,乙
    方应当退还全部已支付的费用,并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20%承担违约金。
    3、若因甲方自身原因未按时付款或未按时交付相关材料导致时间
    顺延,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时付款的,
    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标的的 1%承担违约金。
    第九条 双方确定,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
    成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做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5. 乙方不承担责任。
  6. 乙方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为:协商解决(需要在本合
    同中确认) 。
  7. 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

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等所有损失。
第十条 双方确定: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甲、双)方所有。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甲、双)方所有。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时永芳(联系电话:****)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张浩(联系电话:****)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3. 执行合同中规定的相关条款;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的向原联系人的送达视为送达,若因此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由未及时通知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4. 发生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5. 依法向伊宁垦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6. 无;
    第十五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按以下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 无;
    第十六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1、本项目各项咨询工作依据以合同生效时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确定的内容为准,如中途发生调整,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通知及司法送达
1、本合同首页双方的通讯地址信息为本合同涉及的各类通知、函件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信息;
2、双方的通讯地址信息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若其中一方信息发生变化,应在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履行通讯地址信息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通讯地址信息为有效信息。
3、因提供或者确认的通讯地址信息不准确、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导致相关函件、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送达的文书,也应当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 点击登录查看城镇管理和生态保护中心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2025年 月 日
乙方: 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屈玉林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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