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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成员离任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公布

青海海南 202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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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就明确规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附件 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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