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书
- 合同编号:QYZC2025 - 0301号
- 项目名称:华池县****点击登录查看
- 乙方:甘肃榆鸿昇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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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甲方):点击登录查看
中标人(乙方):甘肃榆鸿昇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项目名称:华池县2025-2026年度集中供热煤炭框架协议采购第一批煤炭
采购项目
二、货物清单
|序号|名称|质量标准|数量(吨)|单价(元)|合计(万元)|备注|
|—-|—-|—-|—-|—-|—-|—-|
|1|煤炭|1.混沫煤
2.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大卡
3.灰分≤25%
4.水分<16%
5.硫≤0.8%
6.挥发分≥25%|30000|580|1740| |
三、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元(大写:壹仟柒佰肆拾万圆整),结算金额以具体入库吨数为准。
2.合同金额包括运费、装卸费、13%增值税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
3.履约保证金:无。
四、合同履行期限、供货地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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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乙方所供煤品进行质量检验,如果煤品的质量与本协议规定的技术规格不相符,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中的条款对乙方进行处罚,并由乙方承担化验费。
六、付款方式
每批次煤进场验收合格入库后,3个工作日内付该批次煤款的30%,供热结束前付该批次煤款的20%,2026年10月份供热启动前公司根据经营状况付剩余部分煤款,其余煤款2026年12月底前付清。付款时,乙方需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
七、供煤要求
1.乙方负责运送甲方所需煤炭到甲方所指定的地点,并承担在运输过程中的损耗、运输费用以及装卸费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
2.乙方必须全力配合货物验证工作,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进行货物的验收和质检。验收不合格的产品或乙方未按要求供煤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退货并重新供煤,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3.所供煤炭经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使用确认合格后,方能办理货款结算手续。本次采购煤炭价格依据中标供应方的中标价执行。
八、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1.本合同的质量保证期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45日。
2.乙方应保证所供煤炭是当年的优质新煤,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3.根据当地第三方煤质检测机构检验结果,如果产品的质量与合同不符,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4.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必须主动协助甲方对所供煤品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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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没有协助甲方更换煤炭,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九、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乙方交付的煤炭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1%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由拖延付款时,甲方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的滞纳金。
4.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若对煤炭的质量有异议时,应在妥善保管煤炭的同时,自收到煤炭起15日内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异议。乙方在卸货过程中若对煤炭的重量有异议时,应立即向甲方提出异议。
2.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1日内负责处理并函复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3.甲方因违章操作、保管、保养不善等人为造成煤炭损毁,所提出的异议乙方不予接受。
十一、未尽事宜
1.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含补充通知、澄清、答疑会议纪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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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含澄清等)、《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政府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提供服务的地区的规定与本合同条款发生矛盾时,甲乙双方应当协商变更相应条款,以达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之目的。
5.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均应认真遵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如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应以协议的形式作为本合同附件。
6.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不可抗力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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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没有协助甲方更换煤炭,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九、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乙方交付的煤炭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1%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时,甲方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的滞纳金。
4.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若对煤炭的质量有异议时,应在妥善保管煤炭的同时,自收到煤炭起15日内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异议。乙方在卸货过程中若对煤炭的重量有异议时,应立即向甲方提出异议。
2.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1日内负责处理并函复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3.甲方因违章操作、保管、保养不善等人为造成煤炭损毁,所提出的异议乙方不予接受。
十一、未尽事宜
1.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含补充通知、澄清、答疑会议纪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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