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园林维护作业材料苗木包项目一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点击登录查看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 供应商(乙方): 湖南森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零星货物接到通知后当天交货,批量货物按甲方要求时间内交货(所有货物应当天挖苗起苗),乙方在运输过程中任何发生意外(人员、物品、车辆、设备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3.质量要求1、甲方按实际需求向乙方采购苗木等产品,乙方需要安排人员按甲方要求时间、地点供货到位,如供应苗木等产品的安全事故问题,均由乙方负责,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涉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以总承包的形式,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项目。乙方不得将本项目转包他人,否则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服务期限内,乙方应承担所需全部服务人员的社保、医疗、安全等全部责任。乙方应当委派1名熟悉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负责人,与甲方保持联系,如有需要更换负责人时要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更换申请。 4、当甲方需要进行产品采购时,甲方将所需产品清单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1小时内给予回复。在供货前,乙方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或甲方的要求制定产品采购单(内容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要求、初步估算所需费用、约定供货时间、材料采购清单等),甲方和乙方双方书面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该批产品供货。 5、在供货时,乙方须按照与甲方签字确认的产品采购单各项内容要求进行供货,具体要求如下: (1)对供应产品的质量负责。 (2)在约定供货时间内,将供应的产品运抵甲方指定地点; (3)收货要求及标准: ①苗木要新鲜、叶色浓绿,不能出现萎焉、失水现象; ②苗木不能出现表皮损伤及携带白蚁等其他病虫害植物到现场。 ③对于全冠移植的乔灌木类,其苗木土球大小须符合规范要求: A、圆苗土球直径规范为15-25cm,土球高度为15-35cm,圆苗是指树干直径近圆形的树木; B、状苗的土球直径规范为20-30cm,土球高度为20-35cm,状苗是指冬季修剪整形的树木; C、锥形苗的土球直径规范为20-35cm,土球高度为25-40cm,土球重量规范为15-40公斤,锥形苗是指根部由锥形土球形成的树苗。 (4)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各项制度、规定。 4.售后服务1、乙方负责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供货地点全过程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不另行支付。 2、乙方必须确保货物的完整性。对于招标文件没有列出,而对货物的正常使用必不可少的且应属于货物需求配带的物品,乙方有责任给予补充,甲方不另行支付。 3、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中标的货物进行转配送。 4、为了确保日常补栽补种工作,并能够及时处理紧急交办任务,要求乙方必须具备充足的货源保障能力,保证稳定供应。 5、乙方所提供的苗木有生命力,能适应运输和栽种过程,无卷叶或衰败的情况。否则由乙方免费重新进行更换苗木。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的要求对苗木的种植注意事项,虫害防治等养护方法和道路苗木配置进行指导。 6、为保证乙方所供苗木枝叶、根茎的完整性及货物质量,要求乙方为项目配备具有专业技术的服务人员:4人。 5.其他要求1、每次送货,在确认苗木数量、品质等全部符合甲方要求后,双方在结算单据上签字确认,该结算单据作为结算凭证之一。对于乙方不按实际发生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按实结算。 2.付款方式: (1)付款人:点击登录查看(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以实际供货数量*项目清单分项单价*(1-中标下浮率(优惠率)),按双月据实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出预算金额。 3、甲方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4、乙方需根据公司规模性质及税收政策规定开具相应税点发票。 5、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金支行(湖南森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666666)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到****,按甲方指定时间交货。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验收程序: (1)启动验收程序: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位置后,由乙方申请验收,由甲方在验收小组成立后启动验收程序,现场办理签证验收,每两个月结算时根据分批次验收的签证单按结算金额办理项目验收书; (2)成立验收小组:①验收小组组长:由业务科室分管领导担任;②验收小组成员:由生产科牵头组织本单位督查科、财务科、物资采购科及项目相关人员参与项目整体验收。 (3)确认验收方案(出具确认书签字):验收小组应对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签字。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供货商和甲方确认后验收完成。 (6)验收不合格情形的处理:现场办理签证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更换成合格产品,直到验收合格为止。 (7)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投标文件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1)甲方根据苗木的品种、规格、胸径(地径)、苗高、分枝情况、枝下高、冠幅等情况,对各品种苗木的数量进行清点,对各品种苗木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当天为完成供货日期,并办理签收手续;不合格的,由乙方按要求进行整改,以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最终日期作为最终交货日期。要求乙方保留验收时的影像资料,水印照片要求含具体日期及时间。 (2)投标资料核实:在中标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投标文件中所提证件资料和合同资料,甲方将对乙方投标文件提供的证件资料和合同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虚假应标者或与投标文件不符者,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投标文件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参照本需求中《供货要求》执行,苗木的运输和栽植过程必须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的相关规定。 (1)严格按照清单要求的品种、规格送货,不得随意变更下单品种; (2)甲方按照清单对每株苗木进行清点,如不符合要求则马上退货,并要求供货商当日内补送到位;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1.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供应商应对供应产品的质量负责。如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产品更换成合格产品。如乙方拒绝更换,未能将有问题的产品全部更换为合格的,则甲方拒绝收货和拒绝支付该部分产品的货款,并进行扣款处罚:乙方有一次无正当理由均逾期供货或者未按要求供应合规格苗木的,甲方有权从当次结算金额中扣除5%;乙方有两次无正当理由逾期供货或者未按要求供应合规格的,甲方有权从当次结算金额中扣除10%;乙方有三次无正当理由逾期供货或者未按要求供应合规格的,甲方有权从当次结算金额中扣除50%。对于乙方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无正当理由拒不供货超过两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应按要求整改到位。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对配送的苗木进行清点查验,对服务内容进行验收;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3)乙方有违约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及采购文件对应条款,进行处罚; (3)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履约验收质疑进行答复; (4)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结算并支付款项。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 (2)按照甲方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 (3)如有违约,按照合同及采购文件对应条款,接受处罚; (4)乙方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质疑。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甲方应该支持配合乙方的工作,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服务目标,甲方不得扣除乙方相应费用。 4.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维护管理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 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约定。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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