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
GF - 2000 - 0209
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岷县后所片区地下管网更新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 甘肃省定西市岷县
合同编号: 2025 - GS207
设计证书等级: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乙级
发包人: 岷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人: 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岷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人: 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岷县后所片区地下管网更新改造项目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1.工程名称:岷县后所片区地下管网更新改造项目。
2.工程规模:改造 dn160-dn400 聚乙烯 PE100 给水管网 2330米;改造 DN400-DN1000 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雨水管网 1640 米;改造 DN300 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污水管网 2970 米;改造一级供
热管网 DN200 - DN500 总长 2x1.43km;恢复路面 2321.322 米。
3. 工程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续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设计服务。
4. 设计内容:给排水工程、道路工程、热力工程、照明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涵洞工程等附属设施。
5. 工程投资估算:9493.88 万元。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1、本工程地勘报告及地形图(1:1000);
2、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3、其他资料(详见资料收集清单);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
|1|初步设计技术文件|6 份|根据进度确定| |
|2|施工图技术文件|6 份|根据进度确定| |
第五条 本合同价税合计金额为 ****.00 元(大写:壹佰叁拾玖万贰仟陆佰圆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 6%,不含税金额为 ****.59 元,税金为 78826.41 元。
设计费支付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万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 —- | —- | —- | —- |
|1|10|13.926|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2|40|55.704|初步设计提交后三日内|
|3|40|55.704|施工图提交后三日内|
|4|10|13.926|竣工验收后三日内|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竣工验收后三日内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与本合同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
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
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
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
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
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
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
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
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
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
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
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
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
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建(构)筑物结构主体 50 年。
6.2.3、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
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4、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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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5、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漏、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按 7.1 条款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依据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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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由双方商定。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模、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订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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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
解决。
8.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 种方法解决:
(一)、提交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发包人 叁 份,设计人 叁 份。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
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其他约定事项: 无
发包人名称: 岷县城市建设投资
设计人名称: 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
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研究院有限公司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经办人: (签章)
经办人: (签章)
单位地址: 甘肃省定西市岷县
单位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北滨
岷阳镇岷州****
河路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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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7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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