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黑龙江省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黑药采领发〔202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黑医保发〔2024〕76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采购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为推进广东双氯芬酸等2个批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和范围
(一)采购主体。全省采购和使用相关批次集采中选药品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民营医药机构。
(二)执行时间。自****零时起,全省统一执行中选结果。
(三)品种范围。广东双氯等药品和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品种,详见附件。
二、执行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广东双氯芬酸等药品和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为两年,采购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原则上延长12个月。
(二)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中选产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与本次执行集采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原药品采购协议终止执行,原协议采购量按序时进度考核。
三、做好药品挂网和价格调整
(一)点击登录查看于1月29日前组织做好中选药品挂网和价格调整工作。已在省平台挂网的中选产品,点击登录查看组织相关企业按照中选价格调整挂网价格,避免出现重复挂网数据。集采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内的已挂网同质量层次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点击登录查看组织相关企业对挂网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调整,不同意调整价格的暂停交易,避免出现包装规格倒挂的情况。
(二)各批次中选药品如在执行期内出现新的省级(省际)集采中选价或省级挂网价低于本次价格的,企业应在新价格执行后3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就低调整中选价格。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应不高于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的最低价,当外省平台招标(非带量采购)、挂网价格低于我省平台挂网价格时,相关非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在30日内在我省平台申报自主降价。若企业未按期进行价格联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要组织做好协议采购量分配、建立配送关系、签订三方购销协议等工作。生产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各市****
(二)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各市****
(三)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与配送企业、医疗机构沟通,做好提前备货准备,确保执行日期前将中选药品备货到相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和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送达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要及时回应医疗机构发起的订单,医疗机构在收货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在省采购平台确认收货,确保网上采购数据及时准确反映采购过程。中选企业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各市(地)中选产品的采购需求,包括协议采购量以及超出协议采购量部分,中选/中选限量产品所属企业仍需按中选/中选限量价格供应。
(四)加强动态监测分析。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要按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生产企业中选产品生产和质量、经营企业中选产品供应情况、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配送和使用行为等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计划实施采购,掌握使用进度,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对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经核实后按规定分类处置;中选供应清单内属于同一家中选企业的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包装规格的中选产品可结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际情况合并考核;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要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将相关处置情况报省医疗保障部门,并由点击登录查看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处理。其他配套措施按照《关于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落实工作的通知》(〔2022〕1100号)执行。
附件:1.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中选限量)结果及供应清单
2.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及供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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