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采购项目成交公示,不仅存在文字错误,还直接将供应商联系人手机号完整公之于众。监管部门发现后,责令信息发布主体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这不是孤例。舒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度隐私排查报告显示,信息发布中
人员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居住详细地址、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被直接公示,是排查整改的重点。
“重发布、轻审核”——正在成为政府采购信息合规的高发风险点。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要求,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成交公示中完整公开供应商联系人手机号,显然超出了“必要”的边界。
多地财政部门已发布细化规定。和平区****
二、合规风险:三重后果叠加
后果一:个人隐私泄露,引发法律风险。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成交公示泄露供应商联系方式,直接构成对第三方个人信息的侵害。
后果二:信息发布主体被问责。 荆州市财政局规定,严格按照 “谁采购、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 的原则,强化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舒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启动常态化隐私排查和监控。三门峡市财政局明确,对内容违规、审核不严等行为,坚决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
后果三:被约谈、被通报,声誉受损。 山西省财政厅要求,对未在指定媒体发布、遗漏法定公开事项、发布错误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等违规行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必须做到“先审查、后公开”。 荆州市明确要求建立信息发布审核机制,信息发布前须经审核确认。新疆要求按照 “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 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
必须对个人敏感信息脱敏处理。 供应商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除依法必须公开的内容外,一律不得直接公示。确需公开的联系方式,应标注“(办公电话)”字样以示区****
必须建立“经办—复核—审核”三级把关机制。 明确信息编制、审核、发布各环节的岗位职责与权限。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填写信息的,采购人仍需对拟发布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委托不转移责任。
必须建立事后纠错机制。 确需更改或撤销已发布信息的,应履行书面申请程序,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信息发布不是“发了就完事”。一个手机号、一个身份证号,在成交公示里可能只是几个数字,但对被泄露的个人而言,是隐私风险的开端。对发布主体而言,则是被约谈、被通报、被追责的导火索。
“重发布、轻审核”的时代必须终结。 “先审查、后公开”不是一句口号,是写在法规里的刚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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