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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027学年度景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材采购项目第一包(二次)-合同(该信息已更新即将删除)

甘肃白银 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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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2027 学年度景泰县****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BGZJ - ZC26164号

需方:点击登录查看
供方:甘肃千之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6年08月

采购合同

需方(采购人):点击登录查看
供方(供应商):甘肃千之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采购品目、型号、数量及金额

品目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原产地 制造商名称 数量(盒) 单价 合计
1 学生纯牛奶 200ml/盒 甘肃张掖 甘肃传祁乳业有限公司张掖乳品厂 590200 1.75元 ****元

总价(小写):****.00元 (大写):壹佰零叁万贰仟捌佰伍拾元整
注:具体付款金额以实际供货数量和中标商品单价为准。供货数量以各学校签收单为准。

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 供方作为本项目食材供应单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所供应食材的质量安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供方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 供方应当建立并执行食材进货查验制度,对每批次食材的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检疫报告、溯源凭证等进行查验,如实记录食材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 供方应当建立食材追溯体系,确保所供应的每批次食材均可追溯至源头。需方有权查阅供方的采购记录、检验报告、溯源凭证等资料,供方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隐瞒。

4.供方配送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配送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三、配送要求、时间
合同履行期限:2026 年 8 月 20 日至 2027 年 8 月 19 日。
收货单位名称:点击登录查看指定配送学校
供方联系人:张世祖 ****
需方联系人:汪发信 13639302901
1.配送方式要求:中标供货企业根据教育局制定的供货线路图、方案、配送时间等要求配送,配送时必须向学校提供每批次的质检报告单。供方应当建立配送车辆清洁消毒制度,每日配送前对车辆进行清洁消毒,做好消毒记录并留存备查。牛奶运输应当符合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要求,防止破损、变质。
2.配送车辆要求:配备符合食品配送标准、带有食品配送专用标识的专车配送。供方保证供货食品安全、配送及时、运输安全;运输途中破损产品由供方无条件免费更换,相关费用供方自行承担;运输途中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全部责任由供方承担。
3.仓储管理要求:供方用于本项目的仓储场地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牛奶贮存应当符合温湿度储存标准,定期盘点库存,及时清理变质、过期产品。需方有权实地检查供方仓储场地,检查不合格的,供方须立即整改。
4.配送产品要求:
(1)按照各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足额配送,不得少送、漏送。
(2)供方免费提供各学校每批次留样、试尝、补差、调换、二次配送破损补足所需全部产品。
(3)中标单价包含包装、运输、装卸、税费等全部费用,需方无需额外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4)供方交付产品必须与中标样品、参数完全一致,未经景泰县营养办书面批准,不得擅自替换其他产品。违规调换的,按该批次产品总价值 1% 支付违约金;特殊情况需更换产品的,必须提前书面向报景泰县营养办审批。

(5)供方须保障各校按时配送,不得以交通、天气、在校学生人数少等理由转包、委托第三方代为配送,擅自转托产生的全部损失、责任由供方承担。

(6)不得配送过期、临近保质期产品;供货存在变质、质量问题的,供方无条件退换。若供方提供过期、变质食品,统一按照本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条款执行,不再单独计取处罚金。

四、质量与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

(一)质量和验收标准

  1. 所供纯牛奶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承诺质量标准,无胀包、破损、异味、变质等问题。
  2. 现场验收核查产品感官、包装标识、合格证明、质检报告;需方可委托具备资质第三方机构抽样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
  3. 供方保证单次供货产品一次性合格率大于98%;合格率低于98%的,需方有权对应扣减货款,并要求供方限期整改。

(二)抽样检测补充规则

双方约定抽检比例为单次供货总量3%;供方对第三方不合格检测结论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检测报告3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复检合格,检测、复检费用由需方承担;复检仍不合格,两次检测费用全部由供方承担。

(三)提出异议时间

需方现场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当场提出异议;验收无法发现的内在质量问题,在产品保质期内均可提出异议。供方收到异议后24小时内响应并出具处置方案。

五、质量保证金

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本项目不收取质量保证金。

六、售后服务

以装箱清单、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约定服务标准执行,双方补充约定如下:

  1. 供方严格按照需方下达供货清单保质保量配送。
  2. 全部产品符合国家统一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3. 食材存在安全隐患、质量缺陷的,供方立即启动产品召回,通知全部收货学校召回问题产品,更换合格产品,并承担全部费用与损失。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供方2小时内通知需方,并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上报,配合调查处置;因供方原因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供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经济赔偿。
七、付款方式
每月由供方汇总各校完整签收单据报送点击登录查看,供方开具合法足额增值税发票后,需方收到完整资料及合规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支付。
八、违约责任
1.供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供货金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日,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供方赔偿需方全部实际损失。需方延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五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若需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合格产品、无合法依据单方解除合同,需方按合同总价款5%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供方备货、仓储、物流等全部实际损失。
2.因供方食材质量问题造成需方、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供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所有开支。
3.供方供应食材经检测不合格、变质、过期、三无、假冒伪劣,或农残、重金属、微生物指标超标,分情形追责:
(1)轻微不合格、未造成人身损害:供方无条件退换全部问题产品,扣除该批次全部货款;
(2)不合格产品造成校园食品安全隐患、师生轻微身体不适:供方支付该批次食材价款十倍违约金,并赔偿全部实际损失;
(3)供方食材问题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供方另行补足全部损失。发生上述任一情形,需方可将供方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因供方原因引发校园食品安全事故、群体性肠胃不适、食物中毒事件,供方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需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供方另行支付合同总金额20%违约金;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1. 免责约定:因需方、各接收学校仓储保管不当、人为损毁、违规存放、第三方人为投毒、不可抗力等非供方原因造成牛奶变质、破损、食品安全问题的,全部损失及法律责任由需方自行承担,供方不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
    九、变更解除合同及解决纠纷方式
  2. 供方未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保质保量供货的,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 供需双方变更、解除本合同,须经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书面同意。
  4. 纠纷解决: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廉政条款
  5. 双方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廉政规定,不得向对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6. 供方不得宴请需方工作人员,不得报销对方任何费用,不得安排娱乐、旅游、健身等活动。
  7. 供方违反本条约定,需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5% 违约金,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名单;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8. 需方工作人员违反廉政约定,供方有权向需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十一、退出机制
    除本条第 1 款第(1)(2)(3)(4)项重大食品安全违法、经营资质灭失情形,以及投标欺诈、商业贿赂行为外,甲方行使单方解除权强制乙方退出前,应当向乙方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给予 7 日整改期限;整改期满核查仍未达标的,甲方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强制乙方退出,无需乙方同意。
    乙方履约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强制退出:
  9. 食品安全重大违规情形
    (1)配送食材抽检、市监检测不合格、变质、过期、三无、假冒伪劣,农残、重金属、微生物超标;
    (2)因供方食材、配送、仓储问题引发校园食品安全事故、群体性肠胃不适、食物中毒;
    (3)伪造检验报告、溯源凭证、合格证明,篡改批次、保质期,隐瞒安全隐患;
    (4)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或因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被立案查处。

2. 履约严重违约情形

  •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包、分包项目,更换核心配送团队、仓储场地、奶源供应商;
  • (2)无正当理由逾期、漏送、少送,月度累计违约配送 3 次及以上,整改后仍无改善,影响正常供餐;
  • (3)供货短斤少两、以次充好、虚抬价格,违背合同定价与质量标准,查证属实;
  • (4)拒绝甲方、学校、监管部门巡查、抽检、台账核查、履约考核,拒不配合监管;
  • (5)连续两次履约考核不合格,师生、校方投诉集中且整改不彻底、屡改屡犯。

3. 诚信及违法违规情形

  • (1)投标、履约期间提交虚假资质、业绩、材料,欺诈中标;
  • (2)存在围标、串标、商业贿赂,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实;
  • (3)配送人员患有传染病、传染性皮肤病、重大疾病或有犯罪记录,拒不更换;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规定、本合同约定,严重影响项目正常运行的行为。

十二、其他约定

  1.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承诺书、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无法履约的,受影响一方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明;双方根据影响程度协商部分履行、延期履行或解除合同。
  3. 通知与送达:双方与本合同相关函件、通知均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联系人,送达方式包含直接送达、邮寄、电子邮件。书面文件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日期视为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的,以系统发送成功记录视为有效送达;一方变更联系人、联系方式未提前 3 日书面通知对方的,原联系方式送达文件仍具备完整法律效力。
  4. 保密义务:双方对履约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
  1. 本合同一式肆份,供需双方各执壹份,财政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壹份,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供方(盖章): 甘肃千之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需方(盖章): 点击登录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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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 会宁县****
    | 联系电话: **** | 联系电话: 0943 - **** |
    | 邮编: 730799 | 邮编: 730400 |
    | 法定代表人: 张世祖
    (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
    | 签字日期: 2026 年 8 月 17 日 | 签字日期: 2026 年 8 月 17 日 |
    | 经办人签字: | 经办人签字: |
    | 签字日期: 2026 年 8 月 17 日 | 签字日期: 2026 年 8 月 17 日 |
    |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
    账号: ******** |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景泰县****
    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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