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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学生宿舍设计服务采购-签约履行

四川甘孜 202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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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 2 号学生宿舍建设项目
工程地点: 甘孜州康定市****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发包人: 点击登录查看
设计人: 中述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6 年 1 月 5 日

发包人:点击登录查看
设计人:中述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点击登录查看2号学生宿舍建设项目 设计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
|1|立项批复|1份|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2|发包人设计任务书|1份|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3|地形测绘资料|1份|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4|勘察报告|1份|/|/|
第三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
|1|方案文本|2份|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提交成果文件电子版|
|2|初步设计文件|2份|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提交成果文件电子版|
|3|施工图|6份|合同签订后50日历天|提交成果文件电子版|
其余资料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提供。
第四条 本合同相关费用:
本合同收费金额(含税)为: 650000.00元(大写:陆拾伍万元整),税率为 6%(增值税发票)。
注:设计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收费标准计算出的设计费用。

第五条 设计费支付方式:

付费次序 占设计费比例(%) 付费额 (元) 付勘察设计费时间
第一次付费 30% 19.50 万元 合同签订后 60 日内
第二次付费 30% 19.50 万元 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 60 日内
第三次付费 35% 22.75 万元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 60 日内
第四次付费 5% 3.25 万元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 60 日内
合 计 100% 65.00 万元 上述费用需交付发票后支付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 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三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根据修改工作量大小,双方协商增付设计费具体金额)。
6.1.3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 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根据国家、部颁、省、市现行关于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卫生 防疫、消防等相关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符合国家行业规范。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隐蔽工程验收签字、及时解决施工期间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并签署设计意见。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设计方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对相关问题作出处理,业主认为需要设计人员到现场的,应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处理问题、意见。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3 设计文件应得到发包人、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的认可。

6.4 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和发包人应紧密配合,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合理意见承包人应予采纳。

6.5 项目负责人对本工程全程服务,出现关键技术问题应立即到场(费用自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的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估算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估算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已收预付款。

7.6 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不超过已收设计费。

7.7 违反本合同6.2.5条之规定,发包人每次扣减设计方设计费1‰。

7.8 受托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间交付成果的,每迟延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超

过 30 天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解除,受托人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费用总额 20%的违约金。
7.9 受托人提交的成果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无条件整改并按本合同费用总额 20%承担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受托人如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支付约定违约金以处,还应赔偿受托人的其他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权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
第八条 其他
8.1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合同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2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 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8.3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5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 双方当事人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设计人向发包人承诺,发包人的文书、材料或者法院的诉讼文书邮寄至该地址后,无论是否签收,均视为有效送达。
8.6 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设计人叁份。
8.7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8.8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 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9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 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0 其它约定事项: /。
以下无正

发标人资格称: 点击登录查看(盖章)
设计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设计名称: 中述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行街负二层1046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
银行帐号:****396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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