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及标段名称 | 千岛湖斋上区块连接线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勘察设计第GKSJ01标段 | |||
| 项目编号 | **** | |||
| 交易发起人 | 名称 | |||
| 联系人 | 詹工 | |||
| 联系电话 | **** | |||
| 招标代理 | ||||
| 成交候选人 | 名称 | 杭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 | 浙江省杭州市**** | |||
| 资质等级 | 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工程测量)甲级、公路行业甲级 | |||
| 法人 | 顾侃 |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唐翔 | ||
| 证书名称 | 正高级工程师 | |||
| 注册证号 | G**** | |||
| 成交价 | 686149.00元 | |||
| 计划工期 | 满足交易文件要求 | |||
| 质量标准 | 竣工验收设计工作综合评价分值90分及以上。 | |||
| 安全标准 | 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人员零死亡。 | |||
| 让利幅度 | / | |||
| 相关业绩 | 证明对象 | 杭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 业绩1 | 项目名称 | 320国道杭州博陆至仁和段工程(临平段) | ||
| 建设单位(项目发包人) | 杭州临平交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工程规模:320国道杭州**** 该项目采用“高架+地面道路”形式,高架采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中干线功能、一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双向六车道,高架桥宽28米;地面道路采用集散功能、一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双向六车道,路基宽38.5米。桥梁:主线共设置桥梁18794.642米/24座,其中主线高架桥长17107.642米,跨石目港处最大单跨为140米钢箱梁。交通工程:含服务设施(公交停靠站)、管理设施(监控系统、供配电、照明设施)。互通:项目全线设置一般互通式立体1处(秋石北路互通为菱形互通形式);枢纽式立体交叉2处(荷禹路互通为涡轮形互通形式、S304互通为涡轮形互通形式)。 | |||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打印件、合同协议书 | |||
| 业绩2 | 项目名称 | 320国道杭州博陆至仁和段工程(余杭段)勘察设计 | ||
| 建设单位(项目发包人) | 杭州余杭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 |||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工程规模:项目起点位于余杭、临平两区交界处,顺接320国道杭州**** | |||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打印件、合同协议书 | |||
| 证明对象 | 唐翔 | |||
| 业绩1 | 项目名称 | 235国道黄湖段拓宽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勘察设计 | ||
| 建设单位(项目发包人) | 杭州余杭区交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施工图批复时间:2023年9月27号;路线全长2.249公里,项目采用城镇化地区**** | |||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打印件 | |||
| 业绩2 | 项目名称 | 余杭区**** | ||
| 建设单位(项目发包人) | 杭州余杭区交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施工图批复时间:2023年9月22号;路线全长2.4公里,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该项目共建桥梁146米/3座,其中荆余线通道桥长70米,最大单跨为28米预应力砼矮T梁桥。担任项目负责人。 | |||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打印件 | |||
| 业绩3 | 项目名称 | 桐庐县**** | ||
| 建设单位(项目发包人) | 桐庐县东连接线和徐七线改建工程指挥部 | |||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施工图批复时间:2013年12月3号;一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路线全长约4.7公里,所有桥梁1315.7米/1座,其中柴埠大桥长1315.7米,为最大单跨200米的预应力砼箱梁双塔中央索面斜拉桥。担任项目负责人。 | |||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打印件 | |||
| 否决交易响应情况 | / | |||
| 公示期限 | ****至**** | |||
| 监管部门 | 名称 | 淳安县交通运输局 | ||
| 电话 | **** | |||
备注:交易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向交易发起人提出。交易发起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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