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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
采购人(甲方): 点击登录查看
供应商(乙方): 浙江星悦互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凉山州普格县
签订时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项目信息
1.1.1.采购项目名称: 电商直播运营项目(二次)
1.1.2.采购项目编号: ****
1.1.3.政府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二、服务要求
2.1.技术要求
详见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
2.2.服务要求
详见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
2.3.其他要求
详见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
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付款进度安排
3.1.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金额为¥485000元(大写: 肆拾捌万伍仟圆整)。本合同总价为包干总价,包含项目策划、拍摄、直播执行、人员劳务、交通食宿、设备耗材、场地物料、包装设计、培训、宣传推广、税费、售后应急、资料整理、安全保障等本项目全部可预见、不可预见费用,甲方不再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3.2.支付方式
分期付款。
3.3.付款进度安排
付款条件1:采购人于政府采购合同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支付预付款,达到该付款条件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 194000元,大写: 壹拾玖万肆仟圆整。
付款条件2:项目履约完成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达到该付款条件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即人民币: 291000元,大写: 贰拾玖万壹仟圆整。
3.4.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 浙江星悦互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5**** 53662
开户行: 宁波银行国家高新区支行
四、合同履行
4.1.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完成。
4.2.服务地点: 凉山州普格县。
五、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5.1.详见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
5.2 验收成果归属: 项目实施产生的所有短视频、图文、品牌IP、直播素材、设计方案、培训课件、账号运营数据等全部知识产权、著作权、使用权、所有权永久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商用。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乙方未按照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要求执行的事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6.2.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6.3.甲方应当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合同约定和履约验收情况向乙方支付费用。满足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6.4.出现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法定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乙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
7.2.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7.3.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7.4乙方对所有派驻工作人员、临时劳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全部法律、经济责任;项目实施期间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第三方安全事故,全部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赔付、补偿责任。
八、违约责任
8.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项目期满未达成磋商文件约定销售额、孵化账号、培训人次、品牌IP打造任意一项硬性指标,乙方须支付合同总额15%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尾款中予以扣除。
8.2.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8.2.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8.2.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服务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乙方未在服务期内完成全部履约并提交验收,每逾期 1 日历天,按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误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2.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8.3.违法分包、转包的违约责任
乙方将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追回已支付全部预付款,乙方承担甲方全部损失。
九、争议解决方法
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9.2.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十、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 (1)政府采购合同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 (2)中标(成交)通知书
- (3)投标(响应)文件
- (4)采购文件
- (5)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十一、其他条款
11.1.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1.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1.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7 天内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1.1.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3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1.2.权利瑕疵担保
乙方在本项目中,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规定需向甲方交付相关货物的,应确保对前述货物享有合法权利。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如甲方使用相关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4.知识产权保护
乙方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5.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甲乙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甲乙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1.6.2.合同的中止
11.6.2.1.合同签订后,因询问、质疑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甲方应当中止履行合同,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11.6.2.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 丧失商业信誉;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6.2.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6.2.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1.6.3.合同的终止
11.6.3.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11.6.3.2.任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1.7.合同分包
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1.8.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2.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签订的补充合同,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本合同一式陆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持有贰份,乙方持有贰份,项目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章):
日期:
乙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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