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科设备政府采购合同
- 采购人(甲方): 点击登录查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B0X6985X1
- 地址: 蓬溪县****
- 联系人: 敬彬
- 联系电话: 0825 - ****
- 成交供应商(乙方): 四川汇众智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ACNF096A
-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
- 联系人: 伍松涛
- 联系电话: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口腔科设备采购项目(三次),采购项目编号: ****,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事宜,经充分协商,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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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不采购进口产品;合
同总金额:人民币伍拾壹万伍仟捌佰元整(¥515,800.00)。本
总价包含设备货款、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费、
质保维保、税费、辅材等完成本项目全部义务的全部费用,甲方
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一条 项目采购内容
1.1 采购设备明细及价款
|序号|标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品牌|规格型号|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
|1|牙科综合治疗机(1)|1|台|贝思德迩|N1|39800.00|39800.00|
|2|牙科综合治疗机(2)|1|台|贝思德迩|N2|49800.00|49800.00|
|3|牙科种植机|1|台|八颗牙|Motor Surg|19200.00|19200.00|
|4|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CBCT)|1|台|菲森|Matri x5600|339000.00|339000.00|
|5|手术显微镜|1|台|八颗牙|Acuvision X|68000.00|68000.00|
| | | | | | | |515800.00|合计|
1.2 乙方交付全部产品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
证/备案凭证;乙方为经销商的,须具备有效期内《医疗器械经
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辐射安全许可证》(销售类);
乙方为生产厂家的,须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辐射安
全许可证》(生产类),本次采购所有设备及配套部件均属医疗
器械,交付时须一并提供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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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提交的全部资质文件均须加盖公章且在有效期内,作为验收资料交付甲方存档。
1.3 本项目严禁转包,不允许合同分包。
1.4 本合同总价款 515800 元(大写:伍拾壹万伍仟捌佰元整),本合同约定价格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包装、保险、验收、储存、配送、税金等全部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条 货物质量、技术标准与资料交付
2.1 乙方提供全部货物必须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实质性条款、▲重要参数及乙方投标响应承诺,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件部件、配件等),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医疗器械相关法规。
2.2 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供应商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供应商负担。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应不超过市场价收取,由甲方支付。
2.3 乙方随设备一并交付全套中文资料:产品合格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凭证、操作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检测报告等完整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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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包装应当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满足防潮、防震、防锈、防野蛮装卸长途运输要求,包装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第三条 交货、安装调试
3.1 乙方交付货物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发送的采购计划执行,甲方在接收医疗设备时,有权对医疗设备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及时收回或更换被拒绝的设备,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使用。同时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 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 30 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达到验收条件。
3.3 交货地点:点击登录查看甲方指定院内地点。运输、卸货、就位、安装调试全部工作由乙方负责。
3.4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乙方对甲方操作、维护人员开展免费操作培训、日常维护培训,保证使用人员可以独立操作设备。
3.5 甲方验收合格前,货物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验收合格仅代表甲方认可乙方交付货物的数量、规格符合本合同要求,不代表甲方认可乙方交付货物质量,乙方应当自行对货物质量负责。
3.6 5.收货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收货联系人:敬彬 0825 - ****
发货联系方式:伍松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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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验收
4.1 全部货物交付、安装调试完毕,达到验收条件起20个日历天内,由甲方组织一次性自行验收。交货验收时须提供产品质检部门从同类产品中抽样检查合格的检测报告。
4.2 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
4.2.1 货物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进入7天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3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2.2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4.2.3 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包括物资名称、规格、数量、验收意见、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接人代表签字)。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2.4 如质量验收合格,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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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4.4 甲、乙双方对医疗设备质量存在争议时,应送甲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鉴定费用由乙方垫付,经检验,送检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乙方配送的医疗设备如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多次(三次及三次以上)出现不良反应时,甲方有权通报乙方。退回该医疗设备,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且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6 甲方对已购进的医疗设备应妥善储存和管理。若乙方所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无条件换货,如因乙方医疗设备质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在交货时应当书面告知甲方货物的储存要求,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7 如使用中的医疗设备生产厂家更换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无法提供相应医疗设备时,乙方提供替代产品应向甲方书面请示,经甲方同意后提供合法的有效证件,方可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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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乙方提供的合法资质,如医疗设备的生产及经营的营业
期限、许可证期限、授权期限、产品注册证等证件过期,设备科
通知乙方及时更换,未及时更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
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9 乙方所供设备不低于有效期限1年以上(自验收合格之
时起算),特殊设备除外如有效期只有一年的产品。
4.10 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
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的要求进行、财库〔2021〕22号文件等规定。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付款进度
5.1 本合同采用分期付款,乙方每次收款前须向甲方提供合
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
5.2 付款进度
(1)第一期:全部货物供货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办理
入库手续,达到付款条件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40%,
即人民币 206320.00 元(贰拾万陆仟叁佰贰拾元整)。
(2)第二期:设备交付使用满60日,达到付款条件起7个
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60%尾款,即人民币309480.00元(叁
拾万玖仟肆佰捌拾元整)。
5.3 甲方通过对公账户向乙方本合同列明账户付款,因乙
方账户信息错误造成付款失败,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四川汇众智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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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名: 四川汇众智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大丰支行
账 号: ****
第六条 质量保修与售后服务
6.1 质保期及使用年限如下:
6.1.1 牙科综合治疗机(1):使用年限 15 年,质保期 5 年。
6.1.2 牙科综合治疗机(2):使用年限 15 年,质保期 5 年。
6.1.3 牙科种植机:使用年限 10 年,质保期限 1 年。
6.1.4 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使用年限 15 年,质保期 5 年。
6.1.5 手术显微镜:使用年限 10 年,质保期 1 年。
质保期自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乙方负责设备全部维修、抢修,全部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
6.2 设备发生故障,乙方须及时处置;故障后 3 日内不能恢复正常使用的,乙方须提供备用机或者可落地替代使用方案;15 日内仍不能恢复正常使用,视为乙方未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6.3 质保期内设备维修更换零部件均为原厂全新配件。
6.4 本次采购项目整体质保期满后零部件、配件及其他相关配件老化或损坏,乙应不超过市场价售于采购人,并需在 48 小时内发出零部件、配件及其他相关配件并教辅安装与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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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 12 个小时
内到场,48 个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
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
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6.6 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
7.1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按照合同、招标文件要求对设备到货、安装、质
量、售后服务进行检查、验收。
(2)为乙方现场安装调试提供必要场地配合条件。
(3)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合规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及时支
付合同款项;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为由无故拖
延付款。
(4)及时向乙方反馈设备故障情况。
7.2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合同价款。
(2)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诺完成供货、安装调
试、培训、质保服务。
(3)保证所供设备知识产权合法,不存在侵权;如发生第
三方知识产权维权纠纷,全部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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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受行业主管部门、采购人履约检查,配合完成验收工作。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除本合同约定不可抗力情形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执行、不遵守本合同约定条款,且在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15日内仍未采取有效弥补措施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如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另行赔偿守约方全部实际损失。
8.2 乙方逾期交货、逾期完成安装调试违约
8.2.1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30日期限完成全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达到验收条件,属于逾期违约。乙方应及时书面向甲方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延期。
8.2.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逾期履约,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合同总金额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0%。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按8.1条承担违约责任。
8.3 质量与技术参数违约
8.3.1 乙方交付设备出现:资质不全、医疗器械注册证/经营许可不合法、核心参数负偏离、以次充好、非原厂全新设备、配置缺漏等不符合招标文件及投标响应承诺情形,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免费更换全套合格设备,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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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乙方在甲方指定整改期限内无法整改至合格标准,甲方可直接解除合同,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全部款项,并按本合同8.1 条承担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包括重新采购差价、设备租赁、人员损失等全部实际损失。
8.3.3 因乙方设备质量缺陷造成甲方人员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全部赔偿责任、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8.4 质保售后服务违约
8.4.1 质保期内设备故障,乙方3日内不能恢复使用又不提供备用机/替代方案或15日内仍不能修复,视为乙方未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选择退货解除合同,乙方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并承担本合同8.1条约定违约金及全部损失。
8.4.2 质保维修使用非原厂配件、拒绝上门维修、维修服务推诿拖延,甲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维修,产生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直接从待支付货款中予以扣除。
8.5 转包、分包违约:乙方发生转包或者违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总金额20%支付违约金,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款项,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同时甲方可将该违约行为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8.6 知识产权、权属违约:乙方提供设备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权属争议,导致甲方被第三方起诉、索赔、查封设备的,全部赔偿、应诉费用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全额赔偿,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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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甲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满足合同
约定付款条件后逾期支付货款,应当就逾期应付未付金额,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乙方未提供合法有效发票、
乙方不满足付款条件造成的付款延迟,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8.8 乙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质材料谋取中标的,甲
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20%违约金,同时甲方
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追究相应行政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移交司
法机关。
8.9 如甲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约定日期付款的双方友好协商,
经乙方同意后不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造成一方
部分或全部不能履约,受影响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提
供有效证明,可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迟延履
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协商确定继续履行、变更
或解除合同方案。
第十条 知识产权与保密
10.1 乙方保证供货设备不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
作权等知识产权,如发生侵权纠纷,全部法律责任、赔偿责任由
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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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甲乙双方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
工作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失效。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补充
11.1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内
容。
11.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如需追加与本合同标的相同货物
或合同有未尽事宜,在不改变其他合同条款前提下,可签订补充
合同,追加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 10%,补充协议报财政
部门备案后生效。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优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甲
方所在地(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3.1 组成本合同文件及解释优先级(发生冲突以此顺序为
准): ①本政府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 ②中标通知书; ③乙方
投标(响应)文件; ④本项目招标文件; ⑤设备技术资料图纸;
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13.2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13.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5 日内,
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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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需有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4.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4.3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中所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结束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点击登录查看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
账号:****05480
地址:蓬溪县****
电话:0825 - ****
签约日期:****
乙方(签章):四川汇众智合医疗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大丰支行
账号:****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电话:****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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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