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天府新区2024年成都平原区
水田恢复项目有机肥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人(甲方): 点击登录查看
供应商(乙方): 四川寇焱贝商贸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眉山市****
签订时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项目信息
1.1.采购项目名称:眉山天府新区2024年成都平原区水田恢复项目有机肥采购项目
1.2.采购项目编号:****
1.3.项目内容:
| 序号 | 标的名称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计量单位 | 品牌 | 规格型号 |
|——|————|———-|———|————-|———-|——|———–|
| 1 | 有机肥料 | 725元/吨 | 463.3吨 | 335892.50元 | 吨 | 汇宇 | 40kg/袋 |
二、货物要求
2.1.质量要求
2.1.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符合NY/T 525 - 2021《有机肥料》质量要求规定。
2.1.2.乙方所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
2.1.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
卫生的规定。
2.2.包装方式及运输方式
2.2.1.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
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
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
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
指定地点。
2.2.2.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将货物运送至本合同约定的交
货地点,并实际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经甲方
或其指定收货人清点、签收后,视为货物交付完成。自交
付完成之时起,货物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乙方转移
至甲方。
2.3.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
规格和性能要求。
2.4.其他要求
| 序号 | 技术要求名称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
|---|---|---|---|---|---|---|---|---|---|---|---|---|---|---|---|---|---|---|---|---|---|---|---|---|---|---|---|---|---|---|
| 1 | 采购数量及要求 | 1、采购内容:有机肥 463.3 吨。 2、产品技术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525 - 2021《有机肥料》的质量指标,符合有机肥相关标准: ①产品剂型:粉剂 ②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30% ③总养分(N + P₂O₅ + K₂O)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4.0% ④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30% ⑤酸碱度(pH):5.5 - 8.5 ⑥种子发芽指数(GI)≥70% ⑦机械杂质的质量分数≤0.5% ⑧粪大肠菌群数≤100 个/g ⑨蛔虫卵死亡率≥95% ⑩重金属限量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1)总砷≤15mg/kg; (2)总汞≤2mg/kg; (3)总铅≤50mg/kg; (4)总铬≤150mg/kg; (5)总镉≤3mg/kg; (6)总铊≤2.5mg/kg。 3、计量包装:40kg/袋,外袋为编织袋覆膜,内袋为塑料薄膜防潮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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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施用要求 | 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由乙方统一进行项目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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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付款进度安排
3.1.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金额为¥335892.50元(大写:叁拾叁万伍仟捌佰玖拾贰元伍角)
3.2.支付方式
分期付款
3.3.付款进度安排
| 期次 | 支付金额(元) | 计划支付日期 | 收款人 | 支付说明 | 是否预付款 |
|---|---|---|---|---|---|
| 1 | 134357.00 | 签订合同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 四川寇焱贝商贸有限公司 | / | 是 |
| 2 | 100767.75 | 货物送达后验收合格,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 四川寇焱贝商贸有限公司 | / | 否 |
| 3 | 100767.75 | 肥料施用到田块经业主验收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 四川寇焱贝商贸有限公司 | / | 否 |
四、合同履行
4.1.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预付款,并按甲方指令时间段发货。由于甲方未按时付款的,乙方有权将交货时间相应顺延,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4.2.交货地点: 青龙街道永远社区****
锦江镇莲花社区****
(社区),具体交货地点以甲方通知为准。
五、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5.1. 以采购文件内容要求、供应商响应内容、合同文
本内容要求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
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的要求进行
验收。
5.2.甲方应在收到货物的当日对货物的外观、数量进行
验收。
5.3.甲方应在交货后 30 日内对货物质量组织验收。由
甲方组织农业执法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相关人员进行抽
样,将抽样样品一分为三进行密封,甲乙双方各保存一
份,第三份送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5.4.经甲方抽检,如货物出现包装问题,则乙方在甲方
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更换。如货物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在 15
天内更换质量合格的货物。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
行验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甲方
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
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6.2.根据本合同规定,满足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乙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
7.2.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7.3.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八、违约责任
8.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8.2.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
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
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
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
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8.2.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货物,甲
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
补救方法,赔偿费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
总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
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
8.2.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以应付未付金额
为基数,按付款期限届满时公布的一年期 LPR 计算违约
金。,逾期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
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承担违约责任。
8.3.违法分包、转包的违约责任
乙方将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承担违约责任。
8.4.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
利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此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
保函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九、争议解决方法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 30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成交供应商不得停止服务,并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执行。
十、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投标(响应)文件
(4)采购文件
十一、其他条款
11.1.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1.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11.1.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0 天内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1.1.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3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1.2.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甲乙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甲乙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2.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签订的补充合同,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本合同一式伍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持有贰份,乙方持有贰份,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点击登录查看
单位地址: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开户行:
账号:
电话:
乙方: 四川寇焱贝商贸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陈萍
开户行: 招商银行成都锦官城支行
账号: ****701
电话:
签订日期: ****
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