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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县地下综合管廊目一期工程结算与财务决算审核采购-签约履行

四川宜宾 202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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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县地下综合管廊 PPP 项目一期工程结算与财务决算审核采购合同

  • 合同编号: 中衡安信[2026]会业合 04153 号
  • 采购人(甲方): 点击登录查看
  • 供应商(乙方 1): 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供应商(乙方 2): 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签订地点: 四川省宜宾市****
  • 签订时间: 2026 年 8 月 28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项目信息

  • 1.1 采购项目名称: 宜宾县地下综合管廊 PPP 项目一期工程结算与财务决算审核采购
  • 1.2 采购项目编号: ****
  • 1.3 采购计划编号:
  • 1.4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
  • 1.5 政府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 1.6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 1.6.1 中标(成交)采购的服务单位是否为中小企业: 是
    • 1.6.2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是
    • 1.6.3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供应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否
    • 1.6.4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供应商是否为监狱企业: 否
  • 1.7 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 否

二、服务要求

  • 2.1 技术要求: 详见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
  • 2.2 服务要求: 详见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
  • 2.3 其他要求: 详见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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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付款进度安排

3.1.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金额为¥2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
其中:乙方1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财务决算审计,金额¥5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乙方2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工程结算审核,金额¥17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

3.2.支付方式

3.2.1 乙方提交本项目成果文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0%,计人民币1840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肆仟元整)。
3.2.2 乙方向甲方提交正式报告,且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出具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合同总金额的合规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计人民币46000.00元(大写:肆万陆仟元整)。
乙方收款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开户银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华支行
账户号码:1**** 2741

单位名称: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琴台支行
账户号码:3**** 6670 0013

3.3.付款进度安排

期次 支付金额(元) 计划支付日期 收款人 支付说明 是否预付款
1 44000.00 **** 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度款
1 140000.00 **** 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进度款
2 11000.00 **** 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尾款
2 35000.00 **** 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尾款

四、合同履行

4.1.服务期限:乙方工程结算审核单位在收到项目完整的结算资料后7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交审核报告;乙方财务决算审计单位在收到项目完整的决算资料后4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交审核报告。
4.2.服务地点:项目所在地
4.3.分期履行要求:_
4.4.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_

五、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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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详见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

5.2. 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 否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乙方未按照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要求执行的事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6.2. 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6.3. 甲方应当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合同约定和履约验收情况向乙方支付费用。满足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应在收到整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甲方重新验收(需扣除甲方提供资料的时间)。乙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顺延相应付款期限,直至乙方整改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逾期付款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4. 出现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法定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

7.2.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7.3.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八、违约责任

8.1. 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具体要求为:XX。

8.2. 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8.2.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8.2.2.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服务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的计算方法为:XX。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8.2.3. 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为:甲方迟延支付合同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点七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后续义务。

8.3. 违法分包、转包的违约责任

乙方将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乙方将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23,000.00元),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8.4 乙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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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严重违约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九、争议解决方法
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9.2.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XX人民法院起诉。
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十、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投标(响应)文件
(4)采购文件
(5)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十一、联合体的组成、分工与连带责任
11.1联合体组成与法律地位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由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组成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共同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双方确认,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联合体牵头方,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联合体成员方。联合体各方均系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均具备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法定资质。
11.2联合体协议的约束力
乙方双方已于本合同签订前签署了《联合体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联合体协议中关于内部职责分工、工作界面划分及内部费用分摊的约定,仅作为联合体双方内部结算与管理的依据,不得用于对抗甲方或任何第三方。
11.3连带赔偿责任(核心条款)
乙方双方作为本项目的联合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共同且连带地对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与风险。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审核服务期、审计结论保质期及缺陷责任期内),无论联合体牵头方或成员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疏忽、审核报告质量问题、审计结论错误、违反保密义务或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导致甲方遭受任何行政罚款、第三方索赔、财政资金追偿损失或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任何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无须区分过错方责任比例。
乙方内部的责任划分或相互追偿事宜,由乙方双方自行依据《联合体协议》处理,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协调义务。
11.4付款方式与连带责任的关系
为便于资金流转与项目管理,甲方有权分别将合同价款支付至乙方双方的指定银行账户。
4/7

特别约定:甲方将款项分别支付至乙方双方账户,仅系履行付款义务的操作便利,绝不视为对乙方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或对连带责任的放弃。无论付款路径如何,乙方双方仍应对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价款对应的服务质量及法律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1.5 违约责任的特别追偿权
若因乙方任一方原因导致违约并触发赔偿条款,甲方有权在向违约方直接追偿的同时,要求另一方联合体成员承担补足差额的连带责任。
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的任何未付款项(含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因乙方过错造成的全部甲方损失,若扣除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任一方或双方继续追偿的权利。
十二、其他条款
11.1.履约保证金
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否
履约保证金金额(元):
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
履约保证金收取方式:
收款单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退还方式:
退还时间:
不予退还情形:
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供应商损失。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甲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比例:XX。
11.2.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2.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2.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XX天内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1.2.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XX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1.3.权利瑕疵担保
乙方在本项目中,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规定需向甲方交付相关货物的,应确保对前述货物享有合法权利。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如甲方使用相关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4.知识产权保护
乙方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5.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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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甲乙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甲乙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1.6.2.合同的中止
11.6.2.1.合同签订后,因询问、质疑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甲方应当中止履行合同,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11.6.2.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6.2.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6.2.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1.6.3.合同的终止
11.6.3.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11.6.3.2.任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1.7.合同分包
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1.8.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2.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签订的补充合同,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本合同一式5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持有2份,乙方持有2份,项目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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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宜宾市叙州区住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住所: 宜宾市叙州区柏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章)
住所: 成都市****
单元 16 层 1601 - 1604 号
开户银行: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华支

银行账号: 1**** 2741
乙方 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章)
住所: 成都市****
单元 15 层 1502 - 1505 号
开户银行: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琴台支行
银行账号: 3**** 6670 0013
合同签订日期: 202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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