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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芳草第二幼儿园管理公司项目-签约履行合同公告

四川成都 202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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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公办幼儿园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点击登录查看
签订时间:2026年9月日
采购人(甲方):点击登录查看
供应商(乙方):成都乐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及《成都市****

注:以上文件的内容有冲突的,以产生时间在后的为准。但是,除乙方在响应文件中的显著位置明确提出负偏离的以外,本项目的管理要求、服务标准、实现内容和目标等均不得低于或违背招标文件要求。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1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公办幼儿园管理服务职责。

1.2 乙方作为专业的幼儿园管理机构,接受甲方委托,作为公办幼儿园的受托管理者,对幼儿园依法实施自主办园,并接受甲方、高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考评、指导。

1.3 乙方受托管理的成都高新区****

1.4 幼儿园开园时间由街道和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条 管理服务内容

乙方指导幼儿园坚持正确办园方向,科学制定幼儿园规划,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幼儿园工作,明确幼儿园发展定位和办园目标,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规范高效实施园务管理,确保幼儿园如期开园,正常有序开展各项保育、教学活动,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响应文件》。

第三条 管理服务期限

3.1 管理服务期限为****至****,如该学年实际开园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据实计算该学年的管理服务期限(每月管理费为年度管理费/12个月,管理服务时间不足半月的不计算管理服务费,超过半月的按一月计算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合同一年一签,本次签订管理服务期限为****至****。后续年度是否续签,以乙方年度考核合格、甲方预算落实及符合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为前提。

3.2 在上述期限内,高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甲方对幼儿园的管理水平和办园质量实行“一年一考核、三年一评估”:

由高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甲方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学年度对幼儿园管理水平、办园质量等进行年度考核,若年度考核评估结果为E等,则自动终止协议。
第四条 合同费用与支付
4.1合同费用为:公办幼儿园年度管理费。
4.2合同约定:在本合同执行期限内年度管理费约为68万元(大写: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采购人实际支付的本学年委托管理费根据本学年实际开办班额结算:9-15个班,最高限价为80万元,6-9个班级,最高限价为70万元;6个班级(不含)以下,最高限价为60万元;供应商报价为折扣率85%,若幼儿园本学年实际开办班额为9个,采购人实际支付本学年委托管理费即为70万元*0.85=59.5万元。
4.3甲方实际支付的年度管理费与年度考核结果实行联动挂钩:
1)年度考核成绩为A等,管理费上浮10%;
2)年度考核成绩为B等,管理费上浮8%;
3)年度考核成绩为C等,管理费上浮5%;
4)年度考核成绩为D等,管理费不变;
5)年度考核成绩为E等,管理费下浮20%,且自动终止协议;
6)年度管理费支付办法依据高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若有变化可进行相应调整。
4.4甲方以转账方式,分三次向乙方支付年度管理费:当年度幼儿园秋季开园后,预付该年度约定管理服务费的40%;一个完整的学年度结束(即当年9月至次年8月)支付该年度约定管理服务费的40%,年度考核完成后,甲方按照考核结果支付该年度剩余20%的管理服务费。(年度考核制度依据上级管理部门要

求执行)
4.5甲方每次支付管理费前,乙方均应出具合规等额税务发票,4.4款约定的付款期限均自付款条件成就且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合规等额税务发票之日起开始计算。
4.6甲方支付的合同费用是乙方有权收取的关于本合同的唯一费用。乙方及其管理团队或其他人员均不得接受与本合同有关的或与履行本合同权利义务有关的其他任何直接和非直接支付。
第五条 管理服务要求
5.1乙方应当坚持正确办园方向,规范高效实施园务管理,确保幼儿园如期开园,正常有序开展各项保育、教学活动。
5.2本合同期内(****至****),成都高新区芳草第二幼儿园需被评为成都市一级园,否则最后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A、B、C等级,视情况年度考核结果为D或E等级。若因不可抗力或非乙方原因,造成未能评为成都市一级园,则不受此条约定限制。
注:管理服务的具体要求详见《幼儿园管理条例》、《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学前教育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 管理团队
6.1乙方推荐的管理团队,包括园长、副园长在内的全部教职工,若被录用,则按《"向阳花开"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成高教文卫发(2022)5号)要求的办园模式执行,推荐的管理团队需符合成都高新区****
6.2乙方指派1名项目团队负责人 高礼萍 (身份证号码:

****093840 ),常驻幼儿园工作,深度参与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办园
质量提升、教师专业发展、内涵特色办园、助力科研教研、科学保育保教、环境
文化营造等工作,每年在园工作日期不得低于 80 个工作日。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
7.1 甲方负责对乙方办园行为进行监管、指导,会同高新区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对幼儿园管理水平、办园质量等进行考核、评估。
7.2 甲方依法对乙方受托管理的幼儿园资产、财务等进行监督和审计,负责
对幼儿园园长依法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在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7.3 幼儿园的全部校舍、土地、设备、仪器等均属于国有资产,甲方依法拥
有对幼儿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处分权。
(二)甲方义务
7.4 甲方根据高新区管委会的有关规定,依照高新区公办幼儿园的经费投入
水平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经费。
7.5 甲方积极支持乙方进行教育综合改革实验,依法维护和保障乙方合法权
益,为乙方有效的开展保育、教学活动以及幼儿园人、财、物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提供及时的指导和有效的服务。
7.6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权利
8.1 在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政策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乙方有
权探索幼儿园改革创新方案(包括保育、教学创新思路和人、财、物等方面的改
革举措等),有权书面提出需由甲方帮助协调、支持的事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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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有关规定获取服务费。
(二)乙方义务
8.3 推荐符合要求的管理团队,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与运营,严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 - 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学前教育相关政策,依法办园,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幼儿园办园质量。
8.4 承担幼儿园安全卫生主体责任,建立幼儿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幼儿接送卡制度,维护幼儿园正常的保育、教学秩序,创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确保幼儿园落实到位。
8.5 指导幼儿园根据幼儿不同年龄段制定营养充足、比例合理的带量食谱,并向家长公示;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验收登记、膳食试尝、食品留样等制度以及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督促幼儿园落实到位。
8.6 指导幼儿园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优先保护幼儿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理,按规定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督促幼儿园落实到位。
8.6.1 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等事故,除由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及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外,乙方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校(园)方责任险赔付范围或赔付额度以外的经济赔偿责任(若需垫付,均由乙方进行垫付)。
8.6.2 项目团队负责人在履行职务期间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6.3 无论因何种原因由幼儿园、甲方或成都高新区教育体育局代为垫付或承担上述费用的,幼儿园、甲方或成都高新区教育体育局均有权向乙方追偿。给甲方、高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幼儿园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乙方还应负责

全额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
8.7 指导幼儿园按照市、区公办幼儿园招生政策实施招生,招生行为应当符合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保幼儿园落实到位。
8.8 指导幼儿园管理国有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高新区****
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财务管理、工程建设、国资管理、票据管理、物资采购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到账目清楚、核算行为合法规范;组织开展幼儿园校舍、设备、仪器等各类资产的日常维护、维修保养工作,不得将幼儿园资产用作与幼儿园管理运营无关的其它任何目的;接受甲方以及财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
8.9 确保幼儿园在办园规划、教育理念、课程设计、队伍培养等方面免费共享乙方其他在办幼儿园的优秀资源,每学期开展不少于2次与乙方其他在办幼儿园的互动教学研讨。
8.10 指导幼儿园落实实施现代幼儿园制度建设,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建立园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确保幼儿园落实到位。
8.11 指导幼儿园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幼儿园管理、运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幼儿园管理者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和义务,确保幼儿园落实到位。
8.12 提供办园行为定期指导。学期内保证每周入园指导频次不少于1人/次(需保留工作痕迹),每次时长不低于4小时。全年不集中累计计算。
8.13 提供幼教资源输入。为幼儿园导入国内外优质幼教资源,包括但不限

于与高品质幼儿园、知名高校、国家、省、市教科研机构、知名学术机构等开展
互动交流学期内每月不低于1次、每次时长不低于4小时。
8.14 提供课题指导。3 年内指导幼儿园独立完成至少 1 项区级及以上课题,
相关课题研究成果获得至少1项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提供教研指导。指导幼
儿园建立健全研培机制,每周入园指导频率不少于1人/次(需保留工作痕迹),
每次不低于4小时,全年不集中累计计算。课题指导将纳入考核标准,服务期限
内未完成课题结项,最后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 A、B、C 等级,视情况年度
考核结果为 D 或 E 等级。(申报课题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请专
家进行开题、结题的相关费用。)
8.15 提供队伍建设指导。指导幼儿园达到国家、省、市、区对幼儿园队伍
建设相关要求,培育至少 1 名教职工获得区****
培育至少1名中小学一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指导幼儿园获得至少1项区
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教学成果、优秀论文、优质课展评、技能大赛等奖项;每
年组织教师培训,从管理服务费中列支,不得低于管理费的 1%。一年至少组织 2
次幼儿园教职工全覆盖的职业培训。
8.16 提供课程建设指导。指导幼儿园科学编制,形成系列化、特色化、学
术化的园本课程方案,达到国家、省、市、区对幼儿园课程建设相关要求。
(注:8.12 - 8.16 条款若未完成,将在年度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第九条 经费管理
9.1 幼儿园经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一年一审计,经费采用预算制,
所需经费支出由高新区本级财力承担。
9.2 幼儿园各类收入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9.3 幼儿膳食费实行民主管理,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

目。
第十条 劳动关系
10.1乙方应当与项目团队成员(包括项目团队负责人等,不包括教职工和园长、副园长)建立劳动关系(乙方法定代表人担任管理团队负责人的,此项要求可作例外调整),并负责承担和发放项目团队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五险一金等;乙方派出的专家团队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也由乙方负责承担并发放。
10.2乙方应按照本项目预算金额(80万元)及年度考核奖励经费安排不低于35%的委托管理费用于支付管理团队(不含项目团队负责人)绩效奖励。此项费用由基础绩效和考核绩效构成,其中基础绩效由乙方安排不低于35%年度管理费总额中的50%及以上按月发放给管理团队,不低于35%年度管理费总额的剩余部分作为考核绩效,待年度考核后由乙方发放给管理团队。管理团队绩效奖励分配方案报甲方备案同意后发放。(注:管理团队的解释权归高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如乙方擅自缩减或扩大管理团队范围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差异部分的管理费用。)
10.3乙方派出的专家团队成员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工伤事件,或受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依法处置并承担全部费用。
10.4乙方派出的专家团队成员发生的任何劳动纠纷、用工纠纷、工伤事故、意外事件等或依法需支付的经济补(赔)偿,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
11.1乙方应在收到成交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本合同暂定年度管理费68万元的10%计算,金额为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执行期满、乙方完成全部移交义务、甲方完成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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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存在乙方应承担的未结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或其他应付款项后无息返还。
11.2 上述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银行保函等方式。为提交履约保证金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11.3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导致甲方没收或者扣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可选择从管理费中扣除),没收或者扣除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按照本条约定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2.1 因甲方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除应及时足额支付外,还应以当期应付费用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2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整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2.3 因乙方原因,幼儿园未能在高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间开园的,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约定的年度管理费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4 合同执行期内,因乙方及其管理团队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幼儿园国有资产流失,或导致幼儿园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遭受经济损失或恶意索赔,乙方应当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12.5 合同执行期内,乙方及其管理团队违反规定,向幼儿家长或其他第三方乱收费的,除应全额退款外,还应按其违规收取费用总额的 2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执行期内,乙方违规套取教职员工薪酬资金除应补齐相应资金外,还应按其违规套取的费用总额的 2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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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
整改;由此给甲方或幼儿园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12.7 合同服务期内,乙方拟在幼儿园内开展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教
学、游戏、宣传、集会、设施安装等),均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
报备,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若乙方未经书面同意擅自开展活动,视
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管理费 1%作为违约金;同时,擅自开展活
动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幼儿园、幼儿、家长或任何第
三方的侵权责任、行政罚款、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均由乙方独立承担。
若甲方或幼儿园因此先行对外承担了任何赔偿或费用,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12.8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提交的履约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因乙方原因,逾期十五天仍未能开园的;
2)乙方将本合同内容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无本合同规定的正当理由,未经甲方和高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乙方擅自停办幼儿园的,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年度考核成绩被确定为不合格的(E 等);
5)因乙方及其管理团队的管理责任,造成幼儿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引
发重大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成都高新区芳草第二幼儿园被取消成都市二级幼儿园的;
7)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的履行的;
8)乙方或其管理团队未履行本合同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的其它义
务,甲方或高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或其
管理团队仍未按要求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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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合同的终止

13.1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应依法结算债权债务;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资产及资料移交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免除:
1)双方协商一致决定提前终止本合同的;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3)因乙方问题或乙方弄虚作假导致中标成果不成立的。

13.2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均应按照甲方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幼儿园设备设施等资产以及档案文件等材料的移交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退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场,或通过任何方式妨碍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但是,若甲方或其他相关部门要求乙方继续承担管理服务职责,直至新的管理服务供应商接手幼儿园的,乙方应当无条件遵照执行。

13.3 因乙方问题或乙方弄虚作假导致中标成果不成立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支付乙方所管期间管理费,乙方对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甲方已支付的管理费乙方必须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退回,逾期退款的,乙方按合同总金额万分之_五_/天的违约金对甲方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税费

14.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14.2 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合同费用均为含税价。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字后发生的非有关方所能控制的、并非合同方过失的、无法中止的、不能预防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或政策变化、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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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
叛乱、破坏、动乱、社会敌视行为、正式罢工等。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
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
时间,但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5.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
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 15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
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一
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5.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 120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或提前终止问题。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16.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
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6.3 因争议发生的法院诉讼费用,除判决结果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
担。
16.4 在法院诉讼期间,除提交诉讼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17.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7.2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
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
取消或补充的建议,双方同意后经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公
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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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
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7.4 如果甲方认定乙方在执行合同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在任何
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1)“腐败行为”系指在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为谋求利益、影
响相关人员而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物的行为。
2)“欺诈行为”系指为了影响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而隐瞒事实,
从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行为,其中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其旨在使投标价
成为人为的、无竞争的价格,并使甲方无法从自由公开的竞争中受益。
17.5 乙方特别声明:
1)对于根据本合同应当由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违约金等,甲方有权在乙
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向乙方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对此无异
议,且乙方有责任在甲方要求的任何时候补足其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
2)无论因何种原因,甲方、高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幼儿园或其他政府
部门代为垫付或赔偿了应当由乙方承担的任何费用,甲方、高新区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幼儿园或其他政府部门均有权向乙方追偿。追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乙方
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对此无
异议,且乙方有责任在甲方要求的任何时候补足其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
17.6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法律法规、高新区教育、财政等部门有关规定
执行。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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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乙方(盖章):成都乐啦教育咨询
芳草街街道办事处
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
地址:成都高新区****
地址:成都市****
栋1单元1513
开户行:成都银行高新支行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盛治街支行
账号:********
账号:****008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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