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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编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法院裁定过户,我机构无法收回原证书,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证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琼(2020)万宁市****
何平山
不动产权证
****GB00019F****
万宁市****
法院裁定过户,注销原证
登记机构:万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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